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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级别管辖问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赣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为武宁县国土资源局虽未按期交付土地(该土地现已交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应赔偿鹤群房产公司损失,该损失应是鹤群房产公司因土地延迟交付产生的直接损失。但鹤群房产公司在其诉请中,将其迟延获取投资利益的间接损失6584.4304万元计算在该损失范围内,且在计算了实际损失后仍主张违约金4144.161万元,由于违约金是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补充,在计算了实际损失且该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不宜将该两项叠加计算。据此,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标的额未达到本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标准,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14号《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鹤群房产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鹤群房产公司的诉讼标的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完全符合一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要求。一审裁定将所谓的间接损失及违约金排除在鹤群房产公司的诉讼标的之外,是错误的。第二,一审裁定审查范围已经超出级别管辖的范围,实际上以管辖裁定书的方式变相的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裁决,是错误的。第三,案件已经过立案审查、庭前质证、开庭审理、庭后调解等一系列正常的审理程序,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而非裁定移送管辖,故一审裁定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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