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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文书类型: 刑 事 裁 定 书案 号:(2019)沪0105刑初850号案 由:诈骗罪裁判日期:2019年9月30日审判人员:审判长周伟敏、审判员于鹏、人民陪审员胡亚敏书 记 员:陈 云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整 理:“法者心声”,转载请注明出处
被告人庞富,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二部刑诉[2019]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富及其辩护人廖佩娟、邓斯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庞富通过在携 X网上频繁购买各大航空公司机票后,再立即向携X网申请退票退款,利用携X网对退款订单先行垫付的漏洞,在明知携X网已经为其办理退票退款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机票或者向航空公司再次退票退款共计28次,造成携X网损失人民币117,808元。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庞富到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业务时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雷某的证言;携X网提供的委托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及附录、订单操作日志、涉案订单详情等后台信息,航空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携X网提供的录音文件及说明,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证;被告人庞富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庞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庞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辩称,虽然麦某某、陈某某、腾某三人的机票系其订购,但该三笔钱款未退给其本人,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被告人庞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庞富犯诈骗罪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中携X网在技术层面存在重大漏洞,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庞富在购票、退票的过程中系实名制,遇到天气等特殊情况,改、退机票属正常操作,携X网发现该问题后也并未及时制止,庞富对于携X公司或者航空公司多退钱款的占有仅是抱有放任和侥幸的心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庞富在携X网上频繁购买机票后,再立即向携X网申请退票退款。明知申请成功后,利用携X网部分机票退票后状态变更有延迟的系统漏洞,继续在网上值机后乘机;或者向航空公司改签后乘机或再次退票退款共计28次,造成携X网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雷某的证言、委托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及附录证明:庞富利用携X网退票漏洞,从2016年至2018年间恶意诈骗携X网共28笔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2、携X网提供的订单操作日志、涉案订单详情等后台信息证明:涉案订单的状态变更过程和订单详情信息。 3、航空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部分涉案订单被被告人庞富到航司改签后乘机或改签后退票退款的情况。 4、携X网提供的录音文件及录音说明证明:有客户拨打客服电话,就涉案一订单催促携X网退款,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叫腾某的银行卡,让客服将钱款退至该卡内。后携X网与航空公司联系获知的客户到航空公司将该涉案订单改签后再次退票。 5、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庞富退还携X网机票款的情况。 6、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证等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情况及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庞富当庭认罪,且能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庞富辩称起诉书指控腾某等三人的机票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1)根据携X网提供的后台资料、被告人庞富户籍信息中记载的手机号码及庞富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涉案28笔订单均系庞富所定,庞富本人对此亦予以承认。(2)庞富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明确供述,其不认识麦某某,滕某是之前在酒吧喝酒认识的,不知道腾某的个人信息,故庞富在不熟悉二人的情况下,为其二人购买机票明显与常理相悖,且根据携X网提供的后台信息等证据,为腾某、陈某某支付机票改签差额的账户系庞富的,亦从侧面印证庞富系假冒腾某等人的名义进行操作退票或者改签。综上,结合庞富一贯的作案手法,庞富的供述明显与事实不符,腾某等三人的机票退款不应从庞富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被告人庞富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庞富的辩护人所称的携X网存在漏洞,具有重大过错及庞富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1)结合本案证据,携X网是否存在漏洞并非携X网存在过错的理由,仅是携X网内部在技术层面需要改进的地方,被告人庞富属于恶意利用该漏洞,骗取他人财物。(2)被告人庞富系成年人,所订涉案机票只能使用一次应属基本常识,对于携X网及航空公司所退多余钱款不仅未能及时制止、提醒或者归还,却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用相同手法作案高达20余次,涉案金额高达10余万元。综上,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庞富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庞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庞富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长按下方二维码,欢迎关注“法者心声”
1、今日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含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