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法院:违约金20万+赔偿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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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孙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把房屋卖给孙某,总房款75万元。合同签订后,由孙某先行支付20万元,剩余房款待房屋过户后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因刘某的房屋在银行还有贷款未还清,双方又约定,刘某于2018年5月中旬前还清银行全部贷款解除抵押并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后,由孙某办理抵押手续还清贷款。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孙某与刘某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然而,随着过户时间的临近,孙某却发现刘某不但未将以前的贷款还清,期间又于2018年1月再次将房屋抵押。
发现上述情况后,孙某找刘某质问。刘某称孙某非本地户籍,不具备购房资格。孙某出具了购房资格证明,找刘某多次协商,但刘某仍然不予配合,并于2018年5月向孙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孙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孙某认为刘某在房价一路看涨的情况下肆意毁约,现房屋被二次抵押,已经无法实现其购房目的。孙某要求刘某退还已付的购房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申请对房屋评估,升值部分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在诉讼期间市场价为123万元左右,房屋比合同签订时溢价多达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时间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涤除设立于涉案房屋上的抵押,并完成交付、过户等手续。但被告不仅不积极履行合同,反而再次将房屋抵押,导致合同买卖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并以现行市场差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万元。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现实生活中,有的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不严格按双方约定履行其义务,特别是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因房价上涨或下跌而恶意违约的行为频发。本案就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不诚信造成的,结果不但支付了违约金,还另行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中都要做到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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