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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规范和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行政《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通知,4月7日执行

法者心声 2022-12-0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行政
《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通知


豫高法〔2020〕5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近年来,随着智慧法院和诉讼服务建设快速发展,在线诉讼、电子送达和网上交退费应用日益广泛。但工作中发现全省法院关于民事、行政《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存在文书样式不统一、内容设置不规范、当事人填写不全面和部分内容与近年来工作要求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电子送达的推广应用,增加了当事人来往奔波的诉累。为加强上述确认和通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法院实际,现就规范和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行政《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如下: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全省各基层、中级法院一审法官收到民事、行政案件上诉状时,应当了解上诉人是否变更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中是否有电子送达内容,是否有二审法院依法退费时需要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信息。如发现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对上述信息的告知、填写、确认不齐全,应当引导上诉人认真阅读、准确填写格式和内容统一的《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1),并随案移送二审法院。

  二、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全省各基层、中级法院一审法官收到民事、行政案件上诉状时,应当告知其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和交费方式、二审法院诉讼费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全省各基层、中级法院一审法官发现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向上诉人送达格式和内容统一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附件2)。

  四、全省各基层、中级法院一审法官收到民事、行政案件上诉状,告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时,如上诉人提出确有经济困难,应当告知上诉人依法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后随案移转二审法院。

  五、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全省各基层、中级法院凡不使用本通知统一的《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或《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信息填写不齐全的,视为移送案件手续不合格,退回补正后重新移转。重新移转时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超期移送并全省通报。

  六、民事、行政一审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由全省各基层、中级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诉讼文书样式的基础上,参照本通知附件的文书制作方式和内容予以统一和完善。

  七、本通知自2020年4月7日起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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