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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只拍卖土地不卖房,导致当事人房屋被强拆
司理进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出现了一桩怪事: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土地案时,居然只将土地拍卖,无视五家案外人尚存在该土地上的房屋(其中有一家为商业用房)存在;在其中一位商业用房当事人一再申请异议的情况下,该法院依然执行了违规做出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众合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强行拆除了案外人的房屋。
“尧都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申请人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众合兴房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下称九合房产临汾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合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我们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拍卖,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得知此事后提出异议,但是法院却依然继续执行行为,导致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众合兴房产公司非法强拆后化为乌有!”提及此事,林女士气愤不已。
图为林女士手中的一份房产证
据了解,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九合房产临汾分公司、九合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这样产生的:2012年6月22日,经临汾市尧都区鼓楼西街办事处经济合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山西九合房产临汾分公司(登记在新世达临汾分公司名下)在2012年8月11日之前归还申请人尧都农商行肆仟伍佰捌拾万元借款及约定利息。如被申请人在2012年8月11日之前不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尧都区临浮路南临(尧)国用(2009)第14260103110号的45306平方米的土地交由申请人尧都农商行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归还该公司欠申请人尧都农商行的肆仟伍佰捌拾万元借款及约定利息。后因该公司无法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还款,其名下的临(尧)国用(2009)第14260103110号土地被拍卖。
公告上明确说明拍卖土地上有未拆房屋
在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23日的《关于对临汾市尧都区华州路南、临浮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和2019年2月19日的发布的拍卖公告上分别有以下字样“该土地范围内有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未征收,如需征收由竞买人另外支付,征收补偿费用不包含在地价内”、“地上有五户拆迁户需拆迁,其中四户无房产证建筑面积分别为:202.8平方米,202.8平方米,211.68平方米,215.28平方米共计832.56平方米待拆迁。另外一户有房产证,房产证上信息表明建筑面积:1504.71平方米,且规划用途为商业”。
这两次拍卖公告中都明确表示出“拍卖的土地上有别人的房产,需自行协商拆迁”,另外记者还注意到两次拍卖公告中土地的起拍价也有变化,第一次起拍价:94916100元,保证金:18000000元,增价幅度:400000元;第二次起拍价:80678685元,保证金:16000000元,增价幅度:400000元。起拍价少了1423万元。而据知情人称:即便如此,两次拍卖均流怕,最后土地作价仅为5000万元。
执行中,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山西尧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在其申请执行期间,需拆迁的五户中的林女士得知其拥有合法手续的1670平方米房产被他人查封、拍卖,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就向尧都区法院提出异议。随后执行行为中止。
2020年3月26日,林女士突然知悉尧都区法院下发了恢复执行裁定书,将包括林女士房产在内的土地全部交给了临汾市众和兴房产公司。该公司在没有给他们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将他们的房产进行了强行拆除。
众合兴偷偷强拆了五户居民房屋
房产变为废墟之后的2020年4月22日,尧都法院对林女士诉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九合房产临汾分公司、九合房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林女士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已经被政府收回,故林女士对其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丧失,因此林女士只能主张取得房屋补偿款。所以,林女士就涉案执行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林女士的执行异议的诉求。
收到此判决,林女士及律师都认为:尧都区法院知法犯法,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造成房地分离现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拍卖及交付行为无效,属于滥用职权。虽然该院在拍卖公告中已告知,由竞得人进行拆迁补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而临汾众合兴房地产公司在没有与自己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自己拥有合法手续的房产,其实背后的始作俑者就是尧都区法院。
针对此事,著名拆迁律师、北京市新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春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该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拍卖行为应为无效。”本案执行法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发稿前,记者获悉:山西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晋城市新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在网上举报该公司位于临汾市繁华地段的实际价值近3.8亿元的4530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执行局和土地估价公司以超低价非法评估为9491.61万元、以8067.86万元非法拍卖一事,但是至今没有人对举报进行查处。
转自: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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