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原告席追打被告并将法庭玻璃门摔坏,被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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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日下午,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犍为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
梁某某作为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服从法官、书记员的指令和劝阻,擅自离开原告席冲到被告席,追打被告黄某某,并将法庭玻璃门摔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殴打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梁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寄语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场所,是诉讼参与人通过陈述主张、举证证明和辩论,理性解决纷争的场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保障,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保证。在庭审活动中,全体人员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还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权、法律尊严,依法应予惩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院作为案件裁决之地同样也应被尊重。“和为贵,善为本,诚为先”沟通往往比暴力有用。切忌因为一时冲动而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