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被法院罚30万的北京某物业已交罚款
如不知道为什么物业被罚款300000¥元的来龙去脉,那么就先回顾一下下面这篇文章:
“家法”大于国法?北京一物业妨碍法院执行调查,儿童节前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
2019年5月28日,梁溪法院对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0元的决定后,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复议。据梁溪法院消息,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复议期间主动缴纳了300000元的罚款,此罚款已于6月18日上缴国库,下图即为罚没款收据。
图片来源:梁溪法院
与此同时,妨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物业人员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无锡中院于6月13日驳回仲量物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原罚款决定。真可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经小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非一般的小物业公司,其成立20余年,且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在全国十余个大城市设有分公司,其中亦包括南方先进大城市。
可想而知,像这样的物业公司法律意识都如此淡薄,更别提其他的......对此,小编认为,物业公司的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或者直接针对物业行业进行相关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培养其法律思维。
2018年11月13日,大法官留言信箱曾对: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进行了官方的答复:
网友留言:
法院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
您好,我是一名税务工作人员,想请问,法院工作人员到税务部门执行公务,我们有配合的义务,但是,他们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如果我们要求排队,他们能对我们处罚吗,如果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院长回复:
王冬之您好,您于2018年11月22日的留言已收悉。由于留言内容没有具体的案件信息(如案件编号、案件当事人名称等),本留言信箱无法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公务具有优先权,即司法优先权。国家为保障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司法权而赋予司法机关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当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司法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司法机关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大法官留言信箱
2018年11月23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可见,负有配合、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个人都要树立“法院执行公务优先”的理念,积极配合协助法院执行公务。
当然,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并不是空手套白狼,通常会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俗称“两证”。有时为了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及照顾其抵触心理,向他们出具介绍信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法院工作人员出示的公务证件,进行复印并留存,保存相关法律文书。此手续完备后,即应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迅速配合、协助完成相关工作。如果工作人员声明是紧急公务的,在出示证件后应先配合完成,在完成配合后再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操作。
退一步讲,实在不能确定来人是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114查询来人法院办公室电话或者12368诉讼服务中心电话进行电话核实,来人是否该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样“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李逵不是李鬼”的做法在某些银行查询、冻结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有时会进行核实,确保工作万无一失,法院工作人员也都能够理解。如此这般,既配合了法院执行公务,又能够有充分的理由向其服务的对象进行释明。当然,如果有一份其他物业或者单位被处罚的决定书进行警示的话,对各方面都将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
本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决定书中指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建立遵法守法意识,一切内部规章和行为规范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仲量物业公司必须对其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违法事实有正确的认识,只有遵法守信、依法管理,纠正漠视法律、轻视执法的错误认识和行为,才能提高服务水平,真正成为遵章守纪的企业。”
“亡羊补牢 为时未晚”。希望类似事件不再发生,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以上述案例为警戒,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公务,莫让“内部规定”等“家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不只是别罚款了事,而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