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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市发文:禁止领导干部利用管理、执纪执法、司法等职权便利或影响力打探案情、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方式,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规定》依据有关党纪法规,结合实际,对有关纪律要求作了重申,主要包括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报建和资金审批分配、经济纠纷等11种行为,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其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吸收存款和推销金融产品等5种行为,以及禁止与民营企业家交往中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他物质利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企业中兼职或从企业牟取非法利益等6种行为。
为确保落到实处,该《规定》还明确建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廉政承诺制度、社会监督机制等,要求与落实“四责协同”机制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让政商关系“亲清与共” ——日照市《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规定》解读
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根据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要求,结合日照实际,7月17日,日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这是日照出台的首部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行为作出详细列举的规定。
但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有的干预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有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为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以权谋私,非法取利,这些问题不仅滋生腐败,而且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因此出台一部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规定,就十分有必要。
在进一步梳理、归类、细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后,市纪委监委机关结合日照实际,牵头起草了这部《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
此《规定》出台的目的就是要让广大干部牢记“甘蔗不能两头甜”的铁律,明白“以势交者,势倾则绝;以利交者,利穷则散”的道理,要规范权力运行,规范自身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划清公私界限,不踩“红线”、不越“雷区”,坚决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管理、监督、执纪执法、司法等职权便利或职务影响力,向相关部门或个人采取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或打探案情、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方式,影响正常经济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通过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领导干部“直接上阵”,利用个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案件不在少数,市委、市纪委监委对此高度重视。
此次,《规定》的第四条就详细列举了包括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承包发包、政府采购、医药购销以及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活动;干预和插手项目报建、规划许可变更、容积率调整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等11种严厉禁止的行为。
其中,第四条第五款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存贷款、债券、股票、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
不“直接上阵”,但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其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攫取非法利益,充当“幕后操盘手”的领导干部,近年来被曝光查处的也不少。
为此,《规定》的第五条就列举了5种行为,包括禁止领导干部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等。
在前期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帮助子女、配偶吸收存款的问题,此次《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要求: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画出“红线”,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的交往行为,也是此次《规定》的重要内容。
《规定》在第六条中明确列出了6种行为,包括禁止领导干部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他物质利益;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在企业中兼职或从企业牟取非法利益等。
其中,第六条第六款指出,禁止领导干部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报告制度、登记备案制度、社会监督机制等。其中,有两条条款特别值得关注。
《规定》第十条明确,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这就意味着领导干部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或民主生活会等正式会议上,对禁止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作出公开廉政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落实“四责协同”机制。要落实“四责协同”机制,就必须把横向责任协同与纵向压力传导结合起来,推动知责明责、履责督责、考责问责等全链条形成闭环。为此,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强化党组织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