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法院关于作出错误补正裁定
相关情况的通报
我院经调查了解,2020年5月20日,我院受理(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该案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却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于笔误范围,办案人作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现原告方表示将提起上诉。
办案人未能准确适用补正裁定,导致出现严重错误。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感谢广大网友和媒体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院将引以为戒,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审判权运行,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
2020年8月16日 一法院以裁定书补正判决裁判内容,原告4万元的诉请瞬间先赢后输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补正裁定书引发网友关注:“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图说: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补正裁定书 来源:@谈典看法)
这份裁定书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法院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变更了实体判决,该案中的原告陈丽由胜诉转为了败诉。法律从业者、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这份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的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笔误”的说明是,“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郭小明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裁定针对的是程序性事项,但这份裁定所补正的显然不是程序内容,而是对判决实体内容的变更,这种裁定是不合法的。(以上转自东方网·纵相新闻)网友评议:
@赵钰涛律师:一个2020最可笑最荒唐的法律文书。@王鹏律师:补正裁定改变一审判决内容,如此玩法罕见!@假装爱读书的小律师:这不是补正吧,这是改了判决。[允悲][允悲][允悲][允悲][允悲]@律樊:裁定事项违反民诉法规定,这已经相当于一案两判了!@大江评说:这叫内容有误勘正还是叫推翻原判的新判决?@执着的润禾回来了:完全推翻原来的判决结合,是法院纠错?还是法官突然良心发现?@爱新觉罗冷面:[允悲]我还以为恶搞了!专门查了庭审视频,还真是陈丽诉王洁合同纠纷[挖鼻][挖鼻]这裁定车祸现场!!有不少人认为,这种随意更改判决结果的行为太过儿戏,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江苏大学姜海峰: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补正的只能是笔误,而非此处法院认为可能发生的裁判本身的错误。裁判虽然对当事人未生效,但是已经送达本身就使得法院本身受自己的裁判的拘束,即使法院自认为错了,也不能改,这是裁判的严肃性所需要的。@小眼昏花:这个是表述错误,还是改判?如果只是文字表述错误,应用裁定补正,如果是纠正错误判决,应用审判监督程序。不过,如果是字面表述错误,这个错误可够大的!@控制情绪多喝水少开车多跑步:我猜裁定书可能作了两份,助理给发错了。(转自金口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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