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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商贩算正当防卫吗?(附视频)

法者心声 2022-12-05




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大队一名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商贩起冲突被砍伤。目前,受伤队员在医院治疗,当地警方介入调查。

9月8日,涂山镇城管大队队长吴厚川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针对前述事件,当地派出所已介入处理。另据该大队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受伤执法队员在医院治疗,具体情况需向涂山镇党政办了解。

据荔枝新闻稍早前报道,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制服的男子在水果店里追打一名女子后被其拿刀砍伤。有目击者称,当天上午系执法队员整治占道经营,双方发生冲突。随后,涉事女子被带走。

截至发稿前,澎湃新闻多次致电涂山镇党政办,电话未接通。(转自澎湃新闻)


从监控视频里可以看到,城管先把门口摆着的水果筐拿起一个丢进店里,女店主拿起后又砸向外面,随后双方发生口角与冲突,女店主被城管一路暴击到收银台,顺手摸到了把刀进行反击!

所谓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而城管执法,虽然是正常执法,但城管动手打人,则不在正常执法的范畴中,而且是男城管追打女商贩,在体力上,城管是具备优势的,女商贩处于劣势。

女商贩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呢?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典型案例)“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不灵了,其中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具体理解与认定中,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城管队员被女商贩砍伤左手臂


有人认为,城管队员虽然属于城市管理部门,仅仅对于城市管理执法有执法权,就算是女商贩摆摊占道了,也应该采用行政的手段,对其进行劝诫,严重的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先动手打人。动手打人并不是执法手段,即使在执法过程中,也是违法行为。而且视频里可以看出,商贩已经反身回店里,城管人员追赶进行拳打,因此,可以认为,城管人员对反身商贩的殴打行为构成了不法侵害。


一个男子追着女士,对头部连番发起攻势,更何况外面一堆城管围着,是谁都会觉得恐慌。对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正是受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女商贩出于自保,拿起水果刀砍向城管队员,能不能视为阻止城管队员对于自己的殴打?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这是最新关于正当防卫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关于以上视频这个案件,我们拭目以待,看看适用效果吧。

转自:烟雨发明


据大河报,9月7日,重庆南岸区涂山镇城管人员在清理占道经营过程中,与一名水果店主发生激烈冲突。监控显示,城管追打女店主后被其拿刀砍伤。该名城管随后被医。据南岸区涂山镇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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