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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避免使用“老赖”等具有贬损他人名誉含义的表述、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中国执行 有删节

贯彻落实民法典 推动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局长  孟 祥 
民法典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深刻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包括民法典在内所有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对民法典的实施意义重大。在执行工作中贯彻落实民法典,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一、民法典对执行理念的影响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坚持人民至上,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实体法典。民法典与民事执行息息相关。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看,民法典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民事执行程序最终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者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正因为如此,法谚曰:“强制执行是品尝法律胜利的果实”。
此次民法典在编撰过程中,新增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强化了平等保护、自由意志、诚实信用等传统民法精神和原则,并与时俱进地新增了绿色原则等新原则,突出了科技性等时代特征。相应的,民事执行工作中,也要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执行工作的始终,并进一步丰富既有的执行理念内涵,创设新的执行理念,不断完善执行理念体系,充分发挥执行理念对执行工作的指导作用。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执行理念
依法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首要执行理念。执行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依法执行的正当性,首先在于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民法典作为一部非常庞大的规则体系,许多内容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民法典对涉执行的现行规则作出明确调整的,我们务必对相关的执行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法律规定的正当性。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对照民法典,开展涉执行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对冲突规则提出废改立意见,确保规则的正确和统一。同时,要不断加强民法典的学习研究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行队伍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执行规则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公正执行理念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平等保护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平等保护是该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的体现。执行程序中,要进一步强化公正执行理念,贯彻落实平等保护理念。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平等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产权。要畅通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等执行救济途径,平等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执行专项行动常态化等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关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等条款的立法精神,在涉及监护、收养、抚养等人身关系案件执行中,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等原则,更加注重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方面,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进一步突出了意思自治原则,突出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另一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和个人信息保护,并对人格权范围保持开放态势,进一步完善了对人格尊严的普遍尊重和全面保护,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举和重大特色。执行程序中,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落实《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进一步体现对执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在保障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尊重和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要尊重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性事项的处分权,依法中止、终结执行;尊重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依法中止执行;尊重当事人的议价合意,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被执行人有关直接变卖、自行变卖或者以查封财产融资等财产处理意愿,依法妥善推进财产处置程序,等等。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文明执法,合理选择执行时机、执行方式,不能超出民众朴素认知,在确保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平衡和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格权。比如,在除夕、清明等重大节日或婚礼、寿宴、丧葬等特殊时点,要严格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开展宣传时,对涉及被执行人隐私或有损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镜头、图片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避免使用“老赖”等具有贬损他人名誉含义的表述等等。要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严禁滥用惩戒,伤及无辜;适当设置宽限期,给予被执行人自救和修复机会依法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并积极探索推进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化发展,根据被执行人失信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防止过度惩戒,损害被执行人的名誉权。要进一步强化执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通过升级案件系统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保护当事人的身份、住址、电话、行踪等个人信息,确保民法典总则和人格编关于保护个人信息条款落到实处;严禁公布、曝光与实现执行目的无关的当事人信息,对于违规泄密或者不当使用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合理把握执行创新和被执行人人格保护的边界,在探索失信彩铃、手机定位、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等争议举措前,要开展必要论证,听取多方意见,既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执行效率效果,又要严守法律底线、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避免执行权的肆意扩张,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树立绿色执行理念
民法典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新增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执行程序中,要树立绿色执行理念,提高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等各类资源的效用,保护生态环境。要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建立健全集约化查封和财产处置等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适度的司法资源,努力实现最好的执行效果。要进一步加强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强化异地法院协作,加大网上事项委托办理力度,加强与EMS等社会组织合作,推进异地网络送达业务,减少异地出差、异地执行、异地送达,让执行人员少跑腿、让电子信息多跑路,推行低碳绿色执行。要进一步推广网络申请执行、网络信访投诉、网络执行公开、网络留言互动等做法,不断拓展便民诉讼服务范围,让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执行司法服务,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和精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法典新增生态破坏责任等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研究,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五)树立科技执行理念
民法典在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合同编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侵权编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侵权的相关责任,积极回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执行程序中,要树立科技执行理念,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利用科学技术,提升执行工作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侵权等新型财产、新型责任执行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确保民法典相关内容得到贯彻落实。要积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深化对执行案件质效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强化网络查控、网络评估、网络拍卖等网络执行模式,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不断提高执行效率,促进执行规范,不断推进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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