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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救入狱丈夫多次实施性贿赂,未获减刑便报警,如何定性?

法者心声 2022-12-05



通过这篇文章给想给大家普及的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判断标准。


任何一条犯罪都不是法条规定的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其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要经过最合理的解释,方才能够得到适用。


案情概况


张三(男)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在某地监狱服刑。妻子李四(女)和张三刚结婚不到3个月,没想到就碰到张三发生了这种事情。不过妻子李四在此期间并没有提出离婚,而是耐心等张三出来再教育其好好做人,好好过日子。李四希望张三早日出来,于是多方托人认识了监狱的管教王五(男)。李四给王五送钱,王五严词拒绝,不过他要求李四“肉偿”,并说张三减刑的事他说了算。李四为了张三能够早日出狱,便答应了王五的要求。

过了一年后,王五给李四说因为张三表现不好,法院并没有批准对张三的减刑。李四于是报警,说自己被王五欺骗强奸。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该案主要内容,人物皆采化名,方便阅读!

以下笔者结合《刑法》的规定,具体评述一下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

王五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本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罪中最重要的是对“违背妇女意愿”的判断。

而在本案当中的关键因素就是如此。王五虽然要求李四陪自己,而且欺骗了李四说关于其丈夫张三的减刑是自己说了算,通过这样的手段,他最终得逞。但是在这整个过程中,王五本人没有对李四的强制行为。虽然他欺骗了李四,但是他的这种欺骗只是让李四产生了“动机的认识错误”(即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救自己的丈夫出来)。至于是陪谁,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李四完全是自愿的。

在本罪的认定中,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了“动机的认识错误”的情形,是不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的,所以最终王五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王五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李四的行为也不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时,《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无论是行贿的内容还是受贿的内容,《刑法》都将其明文规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指的是可以计算的金钱数额和财产性利益,不能包括劳务。

司法解释对行贿和受贿中的“财物”,规定为应当是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计算为货币数额的物质利益,比如装修房子、转让债权等,以及需要以支付货币才能实现的其他利益,比如会员卡、旅游等。

但是,本案中的性贿赂本身是很难以金钱计算的(除非是李四自己出钱请第三者为受贿人提供服务,此时性贿赂可以以货币数额来计算,那李四就构成行贿罪,王五就构成受贿罪了)。

综上所述,因为不满足行贿或者受贿罪的内容要件(财物),所以李四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王五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

结语


其实我们总结到此可以看到,本案当中是没有所谓的犯罪行为存在的。但是对于李四和王五的这种行为不意味着不处罚,至于是什么处罚,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回复。

在最后呼应以下笔者在文章开头所阐述的观点。每一个法条虽然字数就那么少,但是其背后的具体内涵却十分深刻。尤其是在《刑法》领域,每一个看似简单的罪名背后往往有数条乃至是数十条司法解释,用于阐述其具体的含义。这样做为的就是实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任意归罪情况的出现。

来源:刑法的趣味、刑事审判、法治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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