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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马厅官起诉书披露:和妻子堂弟两次合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6450000元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吴国林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起诉书》(简称“起诉书”)。2019年4月4日,时任通辽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吴国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起诉书提到,被告人吴国林,男,1964年3月出生,落马前任通辽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曾任通辽市科左后旗旗长、旗委书记,被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吴国林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6年8月29日,被告人吴国林任科左后旗旗委副书记、副旗长;2007年2月5日,吴国林任科左后旗旗委副书记、旗长;2007年11月11日,吴国林任科左后旗旗委书记。

被告人吴国林利用担任科左后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64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吴国林为方便用钱,以“粮油流通专项资金”名义向自治区财政厅争取到人民币2000000元。后与其妻的堂弟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李某某提供一个粮食企业账户,准备把2000000元资金转入该账户。李某某按照吴国林要求将名下科左后旗**粮库的账户提供给吴国林。2011年11月8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下达2011年粮油流通专项资金的通知》,以“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名义拨付给**粮库2000000元资金。同年11月22日,通辽市*甲局将2000000元资金以“粮油流通业专项资金”名义转入**粮库账户。李某某及时告知吴国林2000000元资金已转入**粮库账户,吴国林表示此款先放在李某某处。11月28日,上述2000000元资金被转账至李某某包商银行个人账户内。后此款由李某某使用。

2.2012年7月16日,通辽市*甲局下发《关于下达2012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拨付至科左后旗*甲局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4450000元。科左后旗**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获知此信息后,在不具有获得上述奖励资金资格的情况下,找到吴国林,请求吴国林关照以获得该奖励资金。吴国林为了以后能在李某某的企业报销费用,电话指示时任科左后旗*甲局**吴某某将14450000元全部奖励给**公司。接到指示后,科左后旗*甲局要求**公司提供申请奖励资金的相关手续。李某某随即虚构**公司与通辽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建设工程业务、通过伪造结算凭证的方式,向*甲局提交了虚假材料。同年7月26日,科左后旗*甲局下发文件将2012年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4450000元拨付给**公司。次日,吴某某安排*甲局工作人员将14450000元转入**公司账户。到账后,此款被李某某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工程欠款等。

二、被告人吴国林利用担任科左后旗代理旗长、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吴国林利用自己先后担任科左后旗代理旗长、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某的请托,在**大酒店建设和经营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6、7月的一天,在吴国林安排下,孙某某前往内蒙古**酒业有限公司将人民币500000元交给吴国林指定的李某某;同年李某某将该500000元交给吴国林。

2.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吴国林利用自己担任科左后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周某某及其朋友马某某的请托,在周某某工作的调整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下半年的一天,吴国林在科左后旗**宾馆收受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底的一天,吴国林在科左后旗马某某家中收受周某某通过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2011年6月,周某某被任命为科左后旗*乙局**。

3.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吴国林利用自己担任科左后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时任科左后旗*丙局**、**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4.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吴国林利用自己担任科左后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科左后旗**特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人吴国林利用担任科左后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规定将财政资金9300000元出借给私人企业,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5月、2009年3月、2009年5月,通辽市**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菌业公司”)、科左后旗**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整理公司”)、科左后旗**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先后注册成立,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曹某某。

2008年,曹某某(另案处理)拟在科左后旗建设食用菌种植和加工项目,希望得到时任旗委书记吴国林的支持。吴国林表示同意,并指定时任科左后旗**刘某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推进与落实工作。在未经旗委、旗政府会议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吴国林召集刘某某、曹某某赴**镇确定了项目选址。该项目在未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先行开工建设。2009年3月13日,时任**李某某主持**办公会,专题研究旗政府与**菌业公司项目建设相关事宜。

2009年4月,曹某某找到吴国林,提出向科左后旗**借款用于该项目土地平整的请求。吴国林表示同意,并安排刘某某具体负责借款事宜。刘某某指使旗*丁局以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的名义,向旗**预借工程款2000000元。同年5月5日,旗*甲局将2000000元拨入旗*丁局账户;次日,旗*丁局将该2000000元借给**土地整理公司。

2009年4月,为落实**办公会要求,科左后旗*戊局拟修建总长23公里道路,以连接科左后旗菌业项目道路与304国道,计划投资2300000元。因缺少资金,旗*戊局向旗政府预借款2300000元。同年5月26日,旗*甲局将2300000元借款拨入旗*戊局账户。其间,曹某某找到吴国林,提出**土地整理公司拟自行修建该道路。吴国林表示同意,并电话指示时任旗*戊局**周某某尽快把2300000元借给**土地整理公司,由**土地整理公司自行修路。2009年6月4日,旗*戊局将2300000元转至**土地整理公司账户。

2009年7月,曹某某找到吴国林,提出向科左后旗**借款5000000元用于菌业项目建设的请求。吴国林表示同意,并安排刘某某具体负责借款事宜。刘某某将吴国林的指示向李某某作了汇报。2009年7月20日经**办公会决定,同意旗*甲局暂借给**农业公司建设万亩食用菌基地资金5000000元。旗*甲局于2009年7月22日、8月7日、9月17日,分2000000元、1500000元、1500000元三笔,将5000000元汇入**农业公司账户。

截至案发,曹某某及其控制的三家公司均未归还以上三笔借款9300000元。

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辽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吴国林(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宣判,吴国林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国林利用担任通辽市科左后旗代旗长、旗长、书记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侵吞、套取公款16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9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国林犯有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其主动供述其受贿罪的部分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退还赃款24万元,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国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来源:今夜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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