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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级考核新办法!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这类工作人员!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

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晋级考核将实行新办法

↓↓↓

今年起,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业技能等级(工种)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实施考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此证书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岗位聘用、工资兑现的依据。

据介绍

考核范围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驻宁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含聘用人员)

考核等级依次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在申报条件中,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工作年限满20年,在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工作年限满25年,在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技师考评;


工作年限满30年,在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技能晋级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两个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操作技能主要考核实际操作能力。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还需提交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申报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考核登记表》及上年度工资审批表等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申报人所在单位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今年
各地须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
稳慎开展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含聘用人员)
晋级考核工作
争取在12月30日前完成
以后各年度
将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组织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含聘用人员)
晋级考核工作
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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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函〔2020〕30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要求,现就做好今后一段时期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晋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含聘用人员)。
    二、等级设置及申报条件
    (一)等级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考核等级依次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二)申报条件:
1.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3.工作年限满20年,在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4.工作年限满25年,在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技师考评。
5.工作年限满30年,在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三、考核内容及申报程序
   (一)考核内容。技能晋级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内容,操作技能主要考核实际操作能力。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还需提交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1)及上年度工资审批表等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审核上报。采取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的办法,即:申报人所在单位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级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组织实施
    (一)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相关机构实施(详见附件2)。
   (二)各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含聘用人员)晋级考核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五、证书核发
    今年起,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业技能等级(工种)(详见附件3)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实施考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此证书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岗位聘用、工资兑现的依据。
    六、时间要求
    今年,各地须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稳慎开展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含聘用人员)晋级考核工作,争取在12月30日前完成。以后各年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含聘用人员)晋级考核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七、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含聘用人员)晋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1998〕143号)中有关培训收费规定和《原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 〔2007〕210号)有关鉴定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晋级考核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依据“科学规范、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晋级考核准备和组织工作,尤其在成绩发布、证书颁发等环节要全程留痕,可追溯,可查询。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受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工勤人员(含聘用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工勤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培训,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报名参加考核鉴定。
   (三)受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高度负责,按时完成任务;要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材料购置和消耗、试卷印制、成绩评判、论文答辩及监考、考评、督导、巡视人员等相关的考务费用。
    九、其他事项
   (一)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今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及其他人员技能晋级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方式:
    职业能力建设处:       张春明    5099012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海  龙    5099086(兼传真)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考核登记表.docx

          2.机关事业单位常见职业(工种)及等级设置表.docx

          3.区直(银川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鉴定考核机构.docx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银川发布   转自:行政事业单位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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