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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禁毒大队大队长在办公室内将扣押毒品卖给毒贩

佚名 法者心声 2022-12-05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21刑初28号

被告人黄飞,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志梅,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飞涉嫌犯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8月6日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20]25号起诉书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全国正处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因疫情防控需要禁止提押被告人,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因防控形势趋缓,2020年7月2日裁定恢复审理,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飞及其辩护人许志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飞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大队民警、禁毒支队民警、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大队民警、副大队长、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办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49万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13年4月,宣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支队在侦查邓文平等人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依法扣押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并由被告人黄飞暂时保管。2013年5月,黄飞从该部分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纯度较高的约5克至6克,在其办公室内交给贩毒人员朱某,要求朱某贩卖后用毒资购买一台苹果5手机,并要求朱某返还同样数量的甲基苯丙胺以防止被发现。事后,朱某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交给黄飞,但将黄飞交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用于个人吸食,同时提供同样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给黄飞。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7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飞参与了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办的杨磊(巫某“马仔”)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并在现场抓捕了杨磊等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7.35克。因担心杨磊此次贩卖毒品行为与巫某有关,黄飞于当日中午微信联系巫某要求会面,巫某在收到信息后电话联系黄飞并约定见面。见面时黄飞向巫某透露了当天抓捕杨磊等相关案件信息,并让巫某将手机和手机卡等物品扔掉以躲避抓捕,巫某根据黄飞的通风报信将手机及手机卡扔掉。当晚23时许巫某投案自首,后于2018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徇私枉法罪

2012年至2015年期间,黄飞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部门负责人期间,伙同他人对明知有罪需要追诉的程某2,采取伪造隐匿证据隐瞒事实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受贿犯罪中,被告人黄飞具有坦白情节,且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黄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飞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重大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中,被告人黄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被告人黄飞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黄飞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飞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飞家庭困难,建议在十年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黄飞进行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飞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大队民警、禁毒支队民警、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大队民警、副大队长、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查办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0.4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上半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朱某的请托,承诺对其男朋友康守顺在贩卖毒品案中予以关照,并收受朱某现金1万元。

2.2013年下半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朱某的请托,由朱某举报其男朋友李玉友吸食毒品,经黄飞查办将李玉友抓获并送至戒毒所戒毒,后收受朱某现金1万元。

3.2013年下半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朱某的请托,承诺对其在贩毒毒品时予以关照,先后五次收受朱某现金共计1.4万元。

4.2013年11月,黄飞接受杨某的请托,承诺对杨水芳(杨某弟弟)在贩卖毒品案中予以关照,并收受杨某现金1万元。

5.2014年2月,黄飞接受刘某1的请托,承诺对刘正(刘某1儿子)在贩卖毒品案中予以关照,并收受刘某1现金2万元。

6.2014年至2017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的请托,对其涉毒行为不予查处或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巫某现金共计21.6万元;同时在此期间内,黄飞以借款给巫某收取利息为掩饰,先后多次收受巫某“利息”共计66.39万元。

7.2014年下半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巫某与女友李某1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收受巫某现金0.3万元。

8.2015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的请托,在巫某贩卖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收受巫某现金0.2万元。

9.2015年3月,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的请托,在魏某(巫某“马仔”)贩卖毒品一案中,为掩饰巫某贩卖毒品行为提供帮助,收受巫某现金0.3万元。

10.2015年10月,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的请托,承诺在丁某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收受巫某现金1万元。

11.2015年10月,黄飞接受涉毒人员杜某的请托,在杜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收受杜某现金0.3万元。

12.2016年9月至11月,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孟某的请托,对其涉毒行为不予查处并提供其他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孟某现金共计5.5万元以及价值1万元的消费卡。

13.2016年12月,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孟某的请托,在陈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提供帮助,收受孟某现金2万元。

14.2017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的请托,在王某2(巫某“马仔”)及其女朋友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收受巫某现金0.2万元。

15.2017年6月,黄飞接受吴某的请托,在马爱和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吴某现金共计1.5万元。

16.2017年7月,黄飞接受吴某的请托,在江某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吴某现金共计2万元。

17.2017年11月,黄飞接受吴某的请托,在吸毒人员王某3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吴某现金共计1.5万元。

18.2018年,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张某4的请托,承诺对其予以关照,收受张某4现金0.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飞妻子高蓓代为退缴赃款70万元。

(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13年4月,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大队在侦查邓文平等人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依法扣押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并由被告人黄飞暂时保管。2013年5月,黄飞从该部分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纯度较高的约5克至6克,在其办公室内交给贩毒人员朱某,要求朱某贩卖后用毒资购买一台苹果5手机,并要求朱某返还同样数量的甲基苯丙胺以防止被发现。事后,朱某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交给黄飞,但将黄飞交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用于个人吸食,同时提供同样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给黄飞。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飞参与了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办的杨磊(巫某“马仔”)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并在现场抓捕了杨磊等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7.35克。因担心杨磊此次贩卖毒品行为与巫某有关,黄飞于当日中午微信联系巫某要求会面,巫某在收到信息后电话联系黄飞并约定见面。见面时黄飞向巫某透露了当天抓捕杨磊等相关案件信息,并让巫某将手机和手机卡等物品扔掉以躲避抓捕,巫某根据黄飞的通风报信将手机及手机卡扔掉。当晚23时许巫某投案自首,后于2018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10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程某2、芮增庆、陈小亮、李小军、夏某等涉毒人员,后查实程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100余克的犯罪事实。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的宣以能(另案处理)得知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朋友夏某也被抓获,要求办案人员将讯问笔录中涉及到夏某违法事实一律删除,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部门负责人的被告人黄飞得知此事后表示认可。2014年11月11日,宣以能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程某2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且未实际交付执行,致使程某2实际脱离公安机关的侦控。

2015年2月8日,程某2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在南京贩卖2002.65克甲基苯丙胺被南京市高淳公安局抓获。宣以能为掩盖对程某2采取不当强制措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受夏某、刘某3等人的请托,积极与南京公安机关协调将程某2贩卖毒品案件移交宣城处理。2015年3月18日,程某2贩卖毒品案件移送至宣城市公安机关,并由黄飞、许某等人到高淳将程某2带回。宣以能指使黄飞将程某2在南京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予以隐瞒,黄飞根据宣以能的指示,授意程某2隐匿其在高淳贩卖毒品2002.65克的事实。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黄飞要求案件承办人许某对程某2的讯问不要涉及在南京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8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仅将程某2在宣城贩卖毒品100余克的犯罪事实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致使程某2贩卖毒品2002.65克重大的犯罪未受到追诉。

庭审中,程某2提出在南京贩卖毒品是立功行为。在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期间,宣以能授意黄飞将程某2在南京购买2002.65克毒品的事实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补充移送起诉,黄飞便按照宣以能的指示操作。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未将程某2此笔犯罪事实追加起诉,程某2此犯罪行为未受到追诉。

2019年6月17日,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宣州公安分局局长办公室将黄飞带至宣城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予以留置。黄飞在被留置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明全案的证据

1.宣城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宣州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证明:本案由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指定宣州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宣州区监察委员会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黄飞釆取留置措施。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指定郎溪县监察委员会审理并移送起诉。

2.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黄飞的基本自然人身份情况,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3.干部基本情况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出具的黄飞任职简历情况、任职文件等,证明:黄飞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任宣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科员,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科员,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大队科员,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6月至案发,任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黄飞在禁毒支队、禁毒大队任民警期间负责从事缉毒侦查破案工作,任大队长后负责禁毒大队全面工作。

4.宣州区监察委员会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2019年6月18日10时至14时,宣州区监察委员会持搜查证对黄飞位于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办公大楼1211室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并对搜查的物品、文件等进行了扣押。

二、受贿犯罪事实部分证据

(一)书证

1.康守顺刑事案件材料,证明:康守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2年5月1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12年11月23日被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李玉友强制隔离戒毒材料,证明:2013年9月4日,宣城市公安局对李玉友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3.杨水芳刑事案件材料,证明:杨水芳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0月31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日杨某签收杨水芳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书,2014年1月17日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给杨水芳出具了立功材料。

4.刘正刑事案件材料,证明:刘正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2月2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调查,2014年2月26日刘某1签收刘正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书。在2014年2月25日笔录中,刘正供述其3次贩卖共计15克冰毒,后刘正翻供。

5.银行交易流水、凭证,证明:黄飞收受行贿人转账。

6.朱某被打后报警的相关材料,证明: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7月25日,西林派出所抓获一名吸毒人员朱某,据朱某反映,一名叫巫某的男子涉嫌贩卖毒品,朱某本人也协助巫某零包贩卖毒品。西林派出所立即将此线索通报禁毒支队,禁毒支队遂将此线索展开侦查,由于案件经营需要,现尚未对巫某及朱某采取强制措施。

7.黄飞(大)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左右,向阳派出所抓获两名有吸毒嫌疑的男女(男的叫小龙),宣州区分局案件大队分管禁毒工作的黄飞(小)到所称:该男女系其正在经营的贩毒案件线人要求将人带走,该所即将该男女交黄飞(小)带走。

8.魏某案件材料,证明: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同年5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魏某未供述出巫某。

9.丁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丁某于2015年11月1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0.王某2案件材料,证明:王某2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王某2被泾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时因王某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致使当时强制隔离戒毒未执行。

11.杜某刑事案件材料,证明:杜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0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立案侦查,当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2日被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2.孟某刑事案件材料,证明:张某3于2017年5月19日报警称孟某贩毒,当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孟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孟某于2017年5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13.陈某1刑事案件材料,证明:陈某1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I2月1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9日,陈某1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陈某1被监视居住。

14.江某案件材料,证明:2017年7月8日,宣城市公安机关查处吸毒人员江某,同年7月11日,案件承办人拟建议对江某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同年7月17日作出),同年7月13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江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同年7月14日,江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江某被监视居住。

15.王某3案件材料,证明:2017年11月16日,王某3因吸食毒品被宣城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查获。王某3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11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30日,王某3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6.马爱和强制戒毒材料,证明:马爱和于2017年6月2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7.济川派出所所长王骏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1月份,黄飞通知济川派出所王某3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济川派出所予以立案侦查后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18.古泉派出所副所长周运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2017年7月,古泉派出所在侦办江某涉毒案件时,黄飞打电话邀请周运吃饭被周运回绝。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1)2012年上半年,朱某为了请求黄飞给自己时任男友已被抓获的涉毒人员康守顺提供关照,向黄飞行贿1万元。(2)2013年下半年,朱某为请求黄飞在贩卖毒品时予以关照,先后5次向黄飞行贿共计1.4万元及一条中华香烟。(3)2013年下半年,因朱某时任男友李玉友总是殴打朱某,朱某便与黄飞合谋趁李玉友吸毒时将李玉友抓获后送去强制戒毒,事后朱某为感谢黄飞,向黄飞行贿1万元。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中旬,为了使弟弟杨水芳在涉毒案件中得到承办民警黄飞的关照,杨某向黄飞行贿1万元现金及两条硬中华香烟。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刘某1儿子刘正因毒品犯罪被调查,黄飞为办案民警,为寻求黄飞关照,刘某1向黄飞行贿2万元,黄飞答应会关照。

4.证人焦某1的证言,证明:焦某1于2014年2月参与了刘正的案件办理,在讯问刘正的过程中,刘正翻供有两次不是贩卖毒品,黄飞授意焦某1按刘正供述记录,后来按照刘正一次贩卖毒品移送审查起诉。

5.证人巫某的证言,证明:(1)2014上半年至2014年10月,巫某向在宣城市公安局工作的黄飞行贿现金6000元;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巫某向在宣州区分局负责禁毒工作的黄飞行贿现金14万元;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巫某向在宣州区分局工作的黄飞行贿现金7万元。(2)巫某以借款利息的名义于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28日向黄飞账户汇款22800元;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6月27日向余某账户汇款81.1万元;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10月9日向余某账户汇款12.01万元;巫某实际从黄飞处借到的本金不超过29万。(3)2014年,巫某、李某1因吸毒被向阳派出所查处,黄飞利用职权将人领出,事后,巫某向黄飞行贿现金3000元。(4)2015年,巫某女朋友李某1与手下女“马仔”苗苗发生矛盾,苗苗向西林派出所报警称巫某涉毒,巫某因此被西林派出所查处,黄飞与李某3出面将巫某领出,事后,黄飞收受巫某现金2000元。(5)2015年,巫某马仔“小魏”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黄飞和“小魏”沟通没有让小魏把巫某供出来,巫某为了感谢黄飞向黄飞行贿3000元现金。(6)在2016年、2017年,巫某给黄飞先后送了两个手机,一个是三星S7(价值6000余元),一个是三星S8(价值7000余元)。(7)2015年,巫某受朋友王某1所托向黄飞行贿1万元请托将一个名叫丁某的男子由强制戒毒转为容留他人吸毒,后因巫某、王某1找不到吸毒的人做这个案件,该事并未办妥,事后黄飞亦未退款。(8)2017年,巫某的“马仔”王某2和他女朋友吸毒后被济川派出所抓到了,巫某通过黄飞找了时任济川派出所副所长储某帮忙,把两个人弄出来。事后,巫某为感谢黄飞的帮助送给黄飞现金2000元。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是巫某的前女友。(1)2014年下半年,李某1和巫某吸毒被抓,李某1打电话给黄飞,后李某1和黄飞被放了,巫某送了3000元给黄飞。(2)2015年上半年,巫某的“马仔”“小魏”被抓,巫某接到黄飞的电话,称已经和小魏打过招呼,让“小魏”不要把巫某讲出来。巫某送了1万元给黄飞。(3)“小魏”出事后没多久,巫某“马仔”梁缘(外号“虫子”)被抓,黄飞打电话给李某1说梁缘被抓,让李某1和巫某离开住的地方。过了一段时间,黄飞打电话给李某1说梁缘已经把巫某和李某1供出来了,并安排民警给李某1、巫某做了份笔录,李某1、巫某在笔录中否认了梁缘是李某1和巫某的“马仔”,这件事就这样摆平了。巫某送了1万元给黄飞。(4)2016年6月29日下午,李某1和巫某被抓后被带到泾县公安局,一个叫李伟(音)的领导和李某1说,只要巫某指控孙拥军贩毒,就给李某1搞个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不会把李某1送到南湖戒毒所,事后,李伟(音)给李某1作了份容留李然吸毒的笔录,李伟(音)承诺只要李某1配合,最多给李某1判六个月。后李某1在拘留所内给黄飞打了电话,过了两天左右,黄飞来拘留所问了李某1相关情况,黄飞劝李某1不要相信泾县公安的话,还说前两天巫某的“马仔”汪建(音)出事被抓,如果李某1同意可以把李某1放到这个案件里处理,李某1相信了黄飞,并配合黄飞作了份笔录。2017年初,李某1和汪建被宣州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了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样处理,李某1就不用去南湖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了。(5)巫某对李某1说过,黄飞有几次主动找巫某说,最近查的比较严,让巫某和手下的“马仔”收敛些。(6)2014年至2016年6月,巫某为了和黄飞搞好关系给黄飞送钱,平均每个月送3次,每次2000元,总共不少于14万元,具体数额以巫某说的为准。2014年下半年,李某1和巫某商量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给黄飞好处费。李某1经手过两次黄飞“借”给巫某的钱,巫某给黄飞送钱为的是贩毒时候得到黄飞的关照,在黄飞的关照下,其和巫某在一起的那几年,发“小包子”就挣了有二三百万元。

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余某是黄飞的表姐。黄飞利用余某借款给一个男子,并利用余某的账户收受他人所谓的“还款”,累计还款总额达94.1万元。黄飞安排余某拿过三次钱(每次一万元)给一个黑黑瘦瘦叫某某龙的男人。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是余某丈夫。2016年,黄飞让李某2转了1万元给巫某。除了黄飞一个朋友高宏欠李某2、余某40万元,黄飞母亲将部分钱放在李某2、余某处,其与黄飞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是巫某的前女友。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0月9日,小龙(即巫某)为黄飞能够在其贩毒时“开绿灯”通过银行存入的方式总共送给黄飞12万元左右(外卖跑腿的沈某2、沈某1或张某1将钱打入黄飞亲戚余某的建行账户),现金大概7、8万元。2017年3月份左右时候,巫某送给黄飞一部时价约7000元的三星S8+手机。巫某“马仔”王某2及其女友涉毒被济川派出所抓获后,当晚经黄飞协调济川所副所长储某,二人被当晚释放。2017年9月,巫某“马仔”杨磊和巫某被抓,经黄飞协调,二人被当晚释放。2018年8月,张某1因溜冰被抓,让其母亲找黄飞帮忙,后张某1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0.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明:沈某1是外卖跑腿人员。2014年至2017年间,巫某经常性安排沈某1通过ATM机往余某的建行卡上存钱,有800元、1600元、3600元、3800元、5300元、5500元等金额,仅存有部分转账凭证。

11.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明:沈某2是外卖跑腿人员。2014年至2017年间,巫某经常性安排沈某1通过ATM机往余某的建行卡上存钱,有400元、800元、1200元、3600元等金额,因时间久远,转账凭证遗失。

12.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马某1是外卖跑腿人员。2014年至2017年间,巫某及他的女朋友都曾经叫马某1在银行ATM机上往一个建设银行的卡存钱,几百块到五千块不等,存了很多次。

13.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马某2任宣州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兼治安大队大队长,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西林派出所所长。2015年7月,西林派出所在查办案件时将巫某传唤到案后发现巫某有毒品犯罪嫌疑,后马某2因业务需要将黄飞通知到所,再然后黄飞电话联系后,李某3来到西林派出所将人带走。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是原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2015年下半年,巫某因涉毒被西林派出所查处,当时李某3、黄飞赶到西林派出所沟通将巫某放掉,事后巫某送给李某33000元现金。

1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魏某(即“小魏”)是巫某“马仔”。2015年3月,魏某因贩卖毒品被抓获,时任宣州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的黄飞教魏某作出虚假陈述,以帮助巫某逃避处罚。

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王某1朋友丁某因吸毒被抓,为让丁某逃避强制戒毒,丁某母亲拿了一万元现金给王某1让其帮忙疏通关系,后王某1将这1万元送给了巫某。事后,丁某并未逃避强制戒毒的处罚,但巫某亦未将1万元退还。

1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份,丁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为逃避强制戒毒,丁某联系自己母亲邢香玉,让邢香玉找到王某1帮忙疏通关系,邢香玉便给了1万元给王某1让其帮忙疏通关系,后丁某依然被强制戒毒处罚。后2017年下半年王某1从强制戒毒所出来后,丁某也从朋友处听说,这1万元被王某1送给了巫某。后该笔1万元王某1并未退还给丁某。

1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王某2在贩卖毒品时被济川派出所抓获,此时王某2为巫某的马仔,后王某2未被处罚便被释放,王某2出来后听巫某说是巫某向时任济川派出所副所长储某提供线索后王某2被放出。

19.证人储某的证言,证明:储某是宣城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副所长。2017年,济川派出所抓获贩毒人员王某2,期间巫某和黄飞打电话说情希望释放王某2,并答应提供吸毒人员线索,储某收了巫某5000元现金和一条香烟后将王某2释放。

20.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杜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宣州区公安分局查办,期间,为了感谢自己未被羁押以及让案件晚点移送审查起诉,以便多一些时间找到线索检举立功,杜某在六中门口黄飞的车上向黄飞行贿3000元现金。

2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至11月底,涉毒人员孟某为得到黄飞关照,向黄飞行贿5.5万元现金,一部时价约8000元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1万元的宣城翠林水城的消费卡。2016年10月,黄飞将自己驾驶的马自达3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孟某,而后以3万元的价格买回。2016年12月份左右,为帮助涉毒人员陈某1逃避强制戒毒处罚,孟某受朋友张某2请托,向黄飞行贿2万元。2017年5月,孟某因涉毒被江苏高淳公安抓获,后为逃避强制戒毒,孟某委托其妻子张某3找到黄飞后,黄飞让张某3向狸桥派出所举报孟某涉嫌毒品犯罪,将孟某从南京接回。

2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3是孟某妻子。张某3丈夫孟某为贩毒人员,为得到黄飞关照,先后给黄飞送了约10万元现金、1万元宣城市翠林水城消费卡、时价880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孟某曾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到一部马自达3轿车,而后车主又以3万元的价格将车辆买回,张某3推测该车主为黄飞。孟某曾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为使得孟某逃避强制戒毒,张某3向黄飞行贿两条软中华香烟。(时价1200元)。

2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陈某1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济川派出所查处,后其一个朋友军哥(张某2)去到南湖戒毒所来看望陈某1,陈某1委托军哥找人从轻处罚,后陈某1果然被从轻处罚,军哥讲为其找人共花费2万元。

2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是陈某1、孟某朋友。2016年年底,张某2朋友陈某1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为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张某2拿了2万元现金给孟某让其想办法,后孟某告诉张某2该2万元送给了黄飞。

2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是涉毒人员江某朋友。2017年,吴某曾向黄飞行贿现金2万元、4条黄金叶香烟、1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使得涉毒人员江某从强制戒毒转变为容留他人吸毒,并将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2018年,吴某曾向黄飞行贿现金1.5万元、4条软中华香烟、4条黄金叶香烟,使得涉毒人员王某3从强制戒毒转变为了容留他人吸毒。吴某曾向黄飞行贿1.5万元现金、2条软中华香烟,寻求黄飞为袁某朋友在涉毒案件上提供帮助,后黄飞并未提供实质帮助。

26.证人包兰的证言,证明:包兰是江某妻子。2017年下半年,江某因吸毒被查获,包兰给了小勇(吴某)3万元让其帮忙疏通关系,后江某的处罚从强制戒毒2年变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7.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江某和朋友袁嘉胜一起吸毒,江某害怕被抓后强制戒毒,让小勇(吴某)找黄飞帮忙,并让吴某买4条黄金叶香烟打点一下,并请托吴某喊黄飞出来吃饭。后来,江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江某让老婆包兰拿了3万元给吴某让其找黄飞打点一下,以逃避强制戒毒。吴某称这3万元都送给黄飞了。后江某果然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江某在取保候审出来后两次宴请了黄飞等人,并送了两条香烟(记不清是九五至尊还是黄金叶)。事后江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是王某3的表弟。2017年下半年,黄某表兄王某3因涉毒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得知其朋友吴某认识宣州区禁毒大队黄飞,便委托吴某行贿1.5万元现金(王某3父亲出资1.4万元,黄某本人垫资1000元)、4条软中华香烟、4条黄金叶大金叶香烟,后王某3从强制戒毒变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取保候审出来。

2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王某3因涉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因害怕被强制戒毒,他让黄某帮忙疏通关系,后宣州区济川派出所就前往调查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再往后王某3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事后王某3听他父亲说交了1.4万元给黄某,后听黄某说找的关系是黄飞。

30.证人王某4(王某3父亲)手书材料,证明:因王某3涉毒事件疏通关系,黄某从王某4处先后拿走1.4万元。

3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夏天,袁某的朋友马爱和因吸食冰毒被处以强制戒毒,马爱和老公陈立斌便询问袁某是否有路径,袁某听说吴某认识禁毒大队的人,便找到吴某帮忙,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吴某5万元,吴某后告知袁某事情无法办妥,并退还了其中的4万元,吴某自己还贴了几千元。

32.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程某1妻子马爱和因涉嫌吸毒被强制戒毒,程某1想帮助妻子从强制戒毒转为刑事处罚,便给了袁某5万元让其帮忙疏通关系,后袁某退回了4万元说事情有难度没法办成。

3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张某4于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刑满释放。2018年上半年,张某4到黄飞位于宣州区公安分局的办公室找黄飞,并将准备好的3000元现金和两条烟给了黄飞,并咨询抓到线人吸毒能不能不处理,黄飞告诉其现在政策跟以前不一样了,送钱还想要跟黄飞处好关系,将来遇到事情能够得到其关照。

(三)被告人黄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朱某先后为了让黄飞关照其被因贩毒抓获的时任男友康守顺、在朱某平时涉毒时予以关照、将家暴其的时任男友“小友子”抓去强制戒毒,先后送给黄飞3.4万元现金、1条硬中华香烟。

2.2013年11月,涉毒人员杨水芳被抓获,黄飞收取杨水芳哥哥杨某的1万元现金、2条硬中华香烟,答应杨某在案件中予以杨水芳关照,并在后续案件办理中给杨水芳出具了立功材料。

3.2014年2月,黄飞在查办刘正涉毒案件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刘正父亲刘某1送来的2万元现金,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刘正翻供后的供述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认定,并为其介绍了律师。

4.2014上半年至2014年10月,巫某向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工作的黄飞行贿现金6000元;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巫某向在宣州区公安分局负责禁毒工作的黄飞行贿现金14万元;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巫某向在宣州区公安分局负责禁毒工作的黄飞行贿现金7万元。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28日,巫某以借款利息的名义向黄飞账户汇款22800元;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6月27日,向余某账户汇款81.1万元;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10月9日,向余某账户汇款12.01万元;黄飞实际出借29万本金给巫某。2014年下半年,巫某、李某1因吸毒被向阳派出所查处,黄飞利用职权将人领出,事后,事后黄飞收受巫某现金3000元。2015年,巫某被西林派出所查处,黄飞与李某3出面将巫某领出,事后黄飞收受巫某现金2000元。2015年,黄飞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小魏”。并知晓“小魏”是巫某的人,黄飞和“小魏”沟通没有把巫某供出来,巫某为了感谢黄飞向黄飞行贿3000元现金。2015年,巫某向黄飞行贿1万元请托将一个名叫丁某的男子由强制戒毒转为容留他人吸毒,黄飞收受1万元现金,后事情并未办成。2017年,巫某跟黄飞讲他的两个朋友因为吸食冰毒被济川派出所抓了,黄飞协调济川派出所时任副所长储某放人,事后,巫某送给黄飞现金2000元。

5.2015年下半年,黄飞在作为禁毒大队大队长查办杜某涉毒案件时,收受杜某3000元现金,杜某行贿为感谢黄飞未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并希望黄飞可以拖长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

6.2016年9月至11月底,孟某为得到黄飞关照,向黄飞行贿5.5万元现金,一部128G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1万元的宣城翠林水城的消费卡。2016年10月,黄飞将自己驾驶的马自达3轿车通过黄飞堂弟的驰轩汽贸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孟某,而后又通过该汽贸公司以3万元的价格买回。2016年12月份,黄飞收受孟某2万元现金,将济川派出所查处的涉嫌犯容留吸毒罪的涉毒人员陈某1的强制措施变为监视居住。2017年上半年,孟某因涉毒在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黄飞授意张某3向宣城公安机关后举报孟某涉嫌毒品犯罪,安排人员将孟某从南京接回。

7.2017年夏天,黄飞收受吴某2万元现金、4条黄金也香烟,帮助吴某将涉毒人员江某由强制戒毒转为容留他人吸毒,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变更强制措施。2017年下半年,黄飞收受吴某1.5万元现金,吴某请求黄飞帮助一个郎溪的朋友从强制戒毒转为容留他人吸毒,后黄飞打招呼让济川派出所调查后与事实严重不符,该事作罢。2017年年底,黄飞收受吴某1.5万元现金,帮助吴某将涉毒人员王某3从强制戒毒转为容留他人吸毒。

8.2018年上半年,涉毒人员张某4为寻求黄飞的关照,向黄飞行贿3000元现金、2条黄金叶香烟,黄飞予以收受。

三、贩卖毒品犯罪事实部分证据

(一)书证

1.宣城富达通讯零售单、订购单,证明:朱某于2013年6月13日购买苹果5手机,时价5288元。

2.邓文平等人贩卖毒品案件材料,证明:宣城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6日立案侦查的邓文平等人贩卖毒品案,扣押冰毒500余克,黄飞为案件主办民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左右,黄飞以给李某3女儿送手机的名义,让涉毒人员朱某从扣押的冰毒中拿取5至6克贩卖,后朱某将黄飞给予的冰毒自行吸食,并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2条香烟交予黄飞,而后还按照黄飞要求归还了同样重量的冰毒给黄飞。

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冯某于2013年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案民警。宣城市公安局2013年查办的邓文平、闻洪琴、殷绪槐贩卖毒品案中,现场查获了几百克冰毒。黄飞为案件主办民警,冯某、冯明、彪兵协办。按照流程,这些冰毒有一段时间由黄飞本人保管。按照当时市场行情,冰毒每0.1克可以卖到100-200元。

3.证人彪兵的证言,证明:彪兵于2013年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办案民警。宣城市公安局2013年查办的邓文平、闻洪琴、殷绪槐贩卖毒品案中,涉案毒品几百克,黄飞为案件主办民警,冯某、冯明、彪兵协办。按照流程,这些冰毒有一段时间由黄飞本人保管。按照当时市场行情,冰毒每0.1克可以卖到100-200元。

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陈某2于2013年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内勤。2013年宣城市公安局查办的邓文平等人贩卖毒品案中,扣押了504.1克冰毒,当时这些冰毒黄飞保管了一段时间。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于2013年时任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上半年,宣城市公安局在办理邓文平等人涉毒案件时,扣押了几百克冰毒,当时黄飞为案件主办民警。按照程序,被扣押冰毒会由黄飞暂为保管一段时间。

6.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范某于2013年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禁毒大队教导员。2013年上半年,宣城市公安局在办理邓文平等人贩卖毒品案件时,扣押了几百克冰毒,当时黄飞为案件主办民警,按照程序,被扣押冰毒会由黄飞暂为保管一段时间。

(三)被告人黄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5月份的时候,黄飞在查办邓文平贩卖毒品案之时,利用职务便利将扣押的毒品中取出5、6克给涉毒人员朱某,并要求朱某将毒品卖掉后购买一部苹果5手机给黄飞。事后,朱某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给黄飞,并还了同等重量的冰毒给黄飞。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部分证据

(一)书证

1.黄飞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7年10月9日,尾号为9901的手机号码(张某1手机号码)给黄飞打过电话。

2.巫某、杨磊等人贩卖毒品案件材料,证明:(1)杨磊于2017年10月9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在阳江港湾假日酒店抓获,巫某于2017年10月9日23时许主动到宣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自首。(2)2019年10月9日,邱超前往阳江港湾假日酒店1507房间将巫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受巫某安排在房间内等候邱超到来的杨磊,巫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甲基苯丙胺101.73克),于2018年11月12日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巫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9日,杨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黄飞明知杨磊为巫某马仔,当天中午仍与巫某联系,约定在思佳花园小区见面。见面后,黄飞告知杨磊被抓并让巫某扔掉手机、手机卡躲避抓捕,巫某先是按照黄飞要求扔掉了手机、手机卡,后于当晚主动到宣城市公安局投案。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是巫某前女友。2017年10月8日,巫某手机摔坏了,10月9日下午,巫某使用张某1手机登陆巫某自己微信时,发现黄飞留下的微信信息,要求会面,巫某遂使用张某1尾号为9901的手机号给黄飞打电话,双方约定会面,见面后黄飞告知巫某杨磊被抓,要求巫某将手机、手机卡毁掉后逃避抓捕,后巫某当晚联系冯某后自行前往禁毒支队。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于2017年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2017年10月份,宣城市公安局在贝林阳江港湾假日酒店将“长毛”(巫某的马仔)抓获,当天黄飞也参与了抓捕。

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马某1是外卖跑腿人员。巫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曾交给马某1一个手机让其帮忙扔掉,并且让马某1去某手机店拿了一部新手机交给巫某。

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冯某现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大队大队长。2017年10月9日上午,宣城市公安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涉毒人员杨磊(绰号长毛)在阳江港湾假日酒店抓获,当天黄飞也参与了抓捕。后经调查得知,杨磊系巫某的马仔。在当晚十一点巫某打电话向冯某询问杨磊情况时,冯某将巫某叫到办案中心,并劝巫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三)被告人黄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10月9日上午,黄飞接到市公安局电话禁毒支队通知后带人到贝林阳江港湾酒店抓获涉毒人员杨磊(绰号长毛)等人。黄飞因知道杨磊为巫某马仔,遂当日联系巫某,并告知巫某将手机、手机卡扔掉躲避抓捕,后黄飞听说巫某当晚主动投案自首。

五、徇私枉法犯罪事实部分证据

(一)书证

1.抓获程某2、芮增庆、陈小亮在宣城乡下人土菜馆涉毒的相关证据

(1)2014年11月10日贩卖毒品现场的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查获现场情况及扣押的物品。

(2)2014年11月10日程某2的讯问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0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宣城乡下人土菜馆抓获涉毒人员程某2、芮增庆、陈小亮、李小军、夏某,程某2所供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部分不涉及夏某。

(3)对程某2等人贩卖毒品案件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证明:程某2等人被查获后的处理情况。

(4)对扣押程某2等人的疑似毒品的鉴定情况,证明:扣押的物品净重40.65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证明:程某2在监视居住期间在南京贩毒被抓获,程某2涉嫌贩卖毒品相关材料已移交南京市高淳区公安局。

(6)纠正违法通知书,证明: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程某2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对程某2应当逮捕。

(7)程某2被羁押到宣城后的拘留证、逮捕证,讯问笔录,证明:程某2被带回宣城后,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对程某2的两次讯问笔录中均未问及在南京的贩卖毒品事实,只是问到2014年11月10在宣城的贩卖毒品事实,笔录中没有出现夏某的名字。

(8)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程某2等人的起诉意见书,证明:2015年4月8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只移送起诉程某2在宣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9)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2015年4月27日,宣州区检察院只向法院指控程某2在宣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及程某2在高淳的犯罪事实。

(10)2015年6月10日的补充侦查建议书、2015年7月1日的追加起诉决定书,证明: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程某2在2015年1月、2月两次向张某4贩卖毒品0.6克的事实补充侦查,但未提及程某2在高淳的贩毒事实,宣州区检察院只是追加指控程某2于2015年1月、2月两次贩卖毒品给张某40.6克的事实。

(11)2015年9月2日的补充侦查建议书,证明: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程某2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程某2于2015年2月8日在南京高淳贩卖毒品2035.5克被查获,要求宣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

(12)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讨论登记簿、起诉意见书,证明:2015年9月25日,宣城市直属分局对程某2在高淳的犯罪事实讨论后认为,程某2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于当天再次将程某2在南京高淳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至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13)程某2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2月25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对程某2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做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书中载明,程某2于2015年2月8日在南京贩卖毒品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冰毒2002.65克,程某2在购买毒品前未向侦查机关汇报,并未在侦查机关的授意下进行,建议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程某2在高淳贩卖2002.65克毒品进行补充侦查,但公诉机关未回复。

(14)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给宣州区分局的“函告”,证明:程某2购买2002.65克冰毒是用于立功还是认定为其个人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起事实为犯罪事实,检察院决定不追加起诉该事实。

2.南京公安局移送程某2贩卖毒品案件材料

(1)南京公安局高淳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居留证、提起批准逮捕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程某2从深圳刘永辉处购买毒品,通过深圳市鑫源盛货运公司将毒品运至南京。2015年2月8日下午3时许,高淳民警在南京珠江路未来城深圳市鑫源盛货运公司南京提货仓库将正在取货的程某2抓获,当场查获毒品3包,经鉴定,三包毒品分别为1001.4克、499.41克、501.8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61.0%、74.3%、71.3%。

(2)对程某2的讯问笔录,证明:程某2到深圳和刘永辉商量购买冰毒的事情,后来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冰毒,在向刘永辉汇款27500元后,刘永辉将2公斤冰毒放在两个包裹里面通过鑫源盛物流公司寄过来,程某2在取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3)对周爽(深圳市鑫源盛货运有限公司南京提货仓库经理)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7日,南京提货仓库收到二件货,托运人刘永辉,收货人程某2。2015年2月8日,又收到3件,托运人刘永辉,收货人程某2。后来程某2往车上装货时,警察将他抓到,警察说程某2的货里有毒品。

(4)对刘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8日下午,程某2说到南京取快递,是他朋友寄的衣服。刘某2和程某2到了快递公司,当天,程某2取了几个盒子,其中两个木架子,程某2将架子砸了,把货往后备箱装时,警察来了说里面有毒品。

(5)复听记录,证明:南京警方在抓获程某2前几天对其通话进行监听,通话内容反映,程某2与下家联系,并向刘永辉购买毒品,程某2是为贩卖而购买毒品。

(6)关于查证程某2贩卖毒品情况的函和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给高淳警方的情况说明,证明:高淳警方抓获程某2后,就程某2是否是宣城警方的“特情”及购买2000余克毒品是否是在警方控制下交易发函宣城警方。宣城警方答复时未正面回答是否是“特情”,但说明程某2在南京购买2000余克毒品从未向警方汇报过。

(7)聊天微信截图,证明:2015年1月9日、11日,程某2与宣以能、范某有过微信图片传递。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的一天,宣城禁毒支队通过线索将程某2抓获,经过突审,掌握了程某2多起贩毒的事实。第二天,黄飞将案件交给许某主办,许某接手案件时,程某2已经被办理监视居住了。2015年,许某准备将程某2、陈小亮、芮增庆等人移送审查起诉时,电话联系不上程某2,后来才知道程某2在高淳贩卖毒品被羁押了。……2015年3月18日,许某和黄飞、王凯去高淳带程某2回宣城,上警车前,黄飞对程某2说“回宣城后南京的事情你不要讲了,我们只管宣城的事情”,后来到了办案中心做笔录,黄飞让许某先问程某2在宣城贩毒的事情,南京贩毒的事情暂时别问。办案过程中,许某问黄飞,程某2在高淳贩毒2公斤的事怎么处理,黄飞让许某先将程某2在宣城的犯罪事实移送到检察院,在高淳贩毒2公斤的事听市局支队领导宣以能的意见。许某就将程某2的其他犯罪事实移送到检察院,在高淳贩卖2公斤冰毒的事实没有列入文书。法院审理过程中,程某2提出在高淳两公斤冰毒的事情是他的立功行为,法院发现该情况后,要求补充侦查。检察院要求公安补充这两公斤冰毒涉案材料,许某向黄飞汇报,是否以贩卖毒品罪将2公斤的事实起诉到检察院,黄飞告诉许某,禁毒支队的领导已经和分局的分管领导、案件侦查大队的领导、法制大队的领导都协调好了,后来,黄飞带着许某与分局的分管领导、大队的领导、法制大队的领导召开了协调会,统一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的意见,作为承办人,许某在案件讨论审批单上写了“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加起诉”的意见。程某2在高淳所涉2公斤毒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来宣州区检察院以函告的形式告诉许某,程某2的该2公斤贩毒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决定不追加起诉,许某将情况向黄飞做了报告,黄飞说他知道了,后来没有再处理了。

2.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0日,程某2在宣城状元路一个土菜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被抓的还有陈小亮、芮增庆、夏某、李小军,民警从程某2身上搜查出冰毒十几克。经过公安机关讯问,程某2供述自己一共贩卖过200克左右的毒品,夏某也在程某2处拿毒品,两位民警做了记录。后来宣以能推门进来,看了民警的记录,就让两个民警把夏某的名字从笔录中划掉了,两个民警出去后,宣以能让程某2供述的时候不要把夏某扯进来,并让程某2立功,给程某2办理监视居住手续,让程某2出去调上线,程某2同意了,第二天,程某2就被放出来了。夏某是程某2的同乡,夏某告诉程某2,宣以能好多钱都是通过夏某向外放贷,也要靠他收回来,所以宣以能不敢把他关进去。夏某在程某2处购买了三四次冰毒,每次都是一二百克,夏某将毒品卖给浙商大酒店的几个老板。程某2被高淳公安局抓获后,指望夏某找宣以能,让宣以能将程某2搞到宣城来,就没有将夏某供出来。在高淳看守所,程某2遇到同监的一个姓陈的老乡,程某2让他带信给自己的女友刘某2,叫刘某2托夏某找宣以能把程某2搞到宣城去,刘某2找过夏某和宣以能,程某2的侄子通过刘某3找宣以能的。……程某2从高淳看守所带回宣城看守所时,是黄飞、许某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押解的。从高淳看守所提出来时,黄飞小声对程某2说“宣支让我带个话,今天把你带回宣城,到宣城你那2公斤的事就不要再提了”,当时说的时候许某也在旁边。

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夏某和宣以能是水阳老乡,夏某与谷天玉、翟大军在一起赌博的时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宣以能。2012年左右,夏某赌博赢了钱,在杭州花了2万元买了一条金项链送给宣以能,2014年下半年,夏某和吴发军在杭州赌博,打电话让宣以能过去玩,宣以能带女朋友吴红梅去的,夏某花2万元买了普拉达女式包送给吴红梅。宣以能帮夏某购买二手车上牌照时,夏某给了5000元给宣以能。夏某的师傅仇富斌找夏某帮助办理猎枪证,夏某找宣以能帮忙。后来,仇富斌为了表示感谢,给了夏某2万元,夏某送给了宣以能。2015年,葛裕干打电话给夏某,说他的一个朋友因吸毒要被送去强戒,夏某就联系了宣以能帮忙,为了感谢,葛裕干送给宣以能1万元。……夏某曾介绍身边赌博的朋友到宣以能那里借钱,有部分是夏某担保的,宣以能也让夏某到外地帮他收过账。2012年左右,宣以能让夏某带10万元给谷天宝开赌场,谷天宝每10天通过夏某付给宣以能5000元利息,夏某经手了3次,后来都是谷天宝的女朋友袁冶萍经手的。2013年下半年,夏某介绍葛裕干向宣以能借40万元,月利息5分。2014年上半年,夏某介绍吴发军向宣以能借20万元,月利息5分。2014下半年,夏某和吴发军一起向宣以能借100万元,月利息5分。借款都是从张婷处拿的,通过夏某的介绍,宣以能向外借款收到的利息应该有好几十万。……2012年年底,夏某认识了毒贩程某2,并学会了吸毒,夏某多次在程某2处购买毒品。2014年下半年,夏某和程某2等人在宣城乡下人土菜馆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程某2身上搜出了冰毒。民警将夏某、程某2等人带到公安局大楼里分开做笔录,宣以能进来了,宣以能让其他的人员出去后,在房间里骂夏某。……2015年2月6日晚上,夏某到高淳程某2的水产摊位吸食了冰毒,临走让程某2帮自己购买1000元冰毒,随后几天夏某一直和程某2保持联系,2月8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2月10日,程某2的老婆刘某2打电话给夏某,说程某2在高淳被抓了,要找宣以能帮忙。夏某打电话要宣以能帮忙,第二天,刘某2和程某2的侄子程某3在宣城康乐山庄附近与宣以能见面的,后来刘某2要挟宣以能,说就是因为程某2在宣城贩卖毒品被监视居住放出来,才会再贩卖毒品的,要到宣城来上访。宣以能打电话给夏某,要夏某找刘某3协调。

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刘某2和程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程某2被高淳警方抓获后,让同监室的人带信,让刘某2去找“阿静”(夏某),刘某2通过夏某找到宣以能,要宣以能帮忙。并威胁宣以能说,程某2贩毒被抓后,宣城公安局不该放掉程某2,不然程某2不会再次贩毒被抓,如果宣城公安局不管,家属会到公安局去上访。后来程某3还请刘某3去找过宣以能帮忙。

5.证人程某3的证言,证明:程某2在南京高淳贩毒被抓,刘某2打电话给程某3到宣城公安局找宣以能,后来程某3也找刘某3帮忙找宣以能的。

6.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程某2被高淳公安抓捕后,程某2的侄子和他老婆找到刘某3托宣以能帮忙,刘某3打电话让宣以能将程某2弄到宣城处理。过了几天,程某3告诉刘某3,程某2的家人准备到市公安局门口下跪,夏某也打电话让刘某3出面协调一下,阻止程某2的家人去公安局门口下跪,刘某3答应了,并打电话给宣以能说,程家民的家人不会去公安局上访的。程某2从高淳被带回宣城的当天,宣以能打电话告诉了刘某3。为了表示感谢,程某3让刘某3带了几斤螃蟹送给了宣以能。

7.证人艾某的证言,证明:艾某是宣城市公安局原直属分局长。2014年11月份的时候,直属分局配合市局禁毒支队对程某2等人实施了抓捕行动,程某2被抓获后,黄飞向其汇报了,现场查获了大约十几克冰毒,程某2愿意配合打上线,能不能不对程某2采取刑事拘留,艾某开始没有同意。宣以能和艾某联系,讲为了打掉制毒冰工厂,扩大战果,建议对程某2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来直属分局通过法制大队对程某2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艾某和宣以能都在监视居住报告书上签字。……程某2在高淳贩卖2公斤毒品的案件移送直属分局后,黄飞告诉艾某,程某2在高淳贩卖2公斤毒品的事没有一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是支队领导的指示,另一方面证据也存在问题。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程某2提出在高淳的2公斤毒品是立功,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来直属分局、法制大队和相关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承办人许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起诉到法院,也没有要求补充侦查。

8.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钟某是原宣州分局案侦大队长。程某2案件是由禁毒支队主导,宣州分局黄飞带人配合协助办理,黄飞对钟小健讲,他请示了宣以能支队长,宣以能讲程某2在高淳的2公斤冰毒的犯罪事实高淳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宣城公安没有发现新证据,先将案件缓缓,待以后查清了再做处理,当时没有将高淳查获的2公斤毒品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法院开庭时,程某2提出他在高淳查获的2公斤冰毒是立功行为,检察机关要求公安补充说明。后来,经过讨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起诉到检察院。

9.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刘某4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员。2014年11月10日,禁毒支队抓获陈小亮、芮增庆、程某2、李小军、夏某5人,程某2供述了夏某和他们在一起吸毒,在他那拿过毒品。审讯过程中,宣以能到程某2的审讯室,让刘某4出去一下,说他有点事和程某2谈,刘某4就出来了。宣以能出来后,对刘某4讲:不要在笔录中体现夏某的事情。黄飞在审查民警对程某2的讯问笔录时,要求把夏某的事情删除掉。

10.证人焦某2(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宣城市禁毒支队在宣城乡下人土菜馆抓获了陈小亮、芮增庆、程某2等5人,在对抓获的人审讯后,宣以能安排焦某2对程某2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程某2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宣以能决定的,这个案件是由市局禁毒支队统一指挥的,当时直属分局成立不久,禁毒案件的办理都以市局禁毒支队为主,虽然监视居住需要直属分局的分管领导签批,但决定还是由宣以能作出。

11.证人纪某的证言,证明:纪某时任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2015年2月,宣以能曾为程某2在高淳贩卖毒品2公斤的事情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纪某,说程某2已作为宣城公安局的“特情”在使用,希望把程某2移交给宣城警方处理。纪某对高淳公安局说过,后来高淳公安局的人告诉纪某,因管辖的问题已将程某2移交给宣城警方处理了。

(三)同案犯宣以能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禁毒支队抓获了程某2等三人贩卖毒品案件,现场缴获了十几克冰毒,同时也抓获了宣以能的朋友夏某。当晚,程某2说能协助禁毒支队打“上线”,宣以能提出对程某2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来,分局同意对他监视居住。2015年2月9日,高淳警方打电话给宣以能,说程某2在南京贩卖毒品2公斤被抓获了,要和宣以能核实是否是宣城公安的“特情”,这次购买的2公斤毒品是不是为协助宣城公安破获毒品案件购买的。宣以能回复说程某2是在协助宣城禁毒支队打上线,程某2购买2公斤冰毒的事宣城禁毒支队不知道,从绩效考核角度出发,希望高淳警方把程某2案件移交给宣城处理。高淳警方到宣城来调查的时候,宣以能叫彪兵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程某2在南京贩毒2公斤的情况禁毒支队并不知晓。后来夏某和程某2的女友刘某2找过宣以能,水阳的刘某3也找过宣以能,希望把程某2搞到宣城来处理。宣以能打电话给高淳的卞大和南京禁毒处的纪处长,提出把程某2移交给宣城办理。2015年3月18日,高淳警方同意移交程某2案件后,宣以能让高淳警方和黄飞联系,黄飞带人把程某2押回宣城的路上,打电话给宣以能报告情况,宣以能嘱咐黄飞路上注意安全。程某2被黄飞带回宣城后的两三天,黄飞到宣以能办公室汇报程某2案件,宣以能对黄飞说,要综合看程某2案件,通过高淳警方侦查案卷弄清楚程某2购买2公斤冰毒的真实意图、有没有联系下家及南京警方技侦语音通话情况,必要时请法制部门和检察院对事实、定性把关,并要求黄飞先以宣城警方查实的程某2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报捕,等批捕后将2公斤冰毒的事实查清楚,在提起审查起诉的时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宣以能不清楚该2公斤冰毒是否被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来没有人告诉他结果。……宣以能与夏某都是宣城水阳人,两人在2009年老乡吃饭时认识。2009年年底谷天宝通过夏某向宣以能借了10万元,2012至2013年间,宣以能帮夏某介绍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夏某的女儿上学时,宣以能帮助联系了学校,夏某的女儿过生日时宣以能包过红包,平时给夏某一些土特产和茶叶,夏某曾经花了三四千元购买了一条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宣以能。刘某3是宣以能的水阳老乡,担任水阳镇一个村的村主任,他在水阳承包鱼塘搞水产养殖,宣以能到刘某3的鱼塘钓过鱼,并在他家吃过饭。

(四)被告人黄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1月10日,宣城市禁毒支队抓获程某2、夏某等5名涉毒人员,在讯问时,宣以能来到办案中心,问黄飞是不是抓到了一个叫夏某的人,黄飞说有,宣以能就单独进入夏某的审讯室,过了一会儿,宣以能从审讯室出来对办案民警说,“夏某是我朋友,经常到我办公室去,你们不晓得啊?”接着宣以能又到程某2的审讯室,黄飞准备一同进去,走到门口,听到宣以能让审讯员刘某4出来,黄飞就没有敢进去。刘某4出来后,告诉黄飞,宣以能让刘某4在审讯程某2的材料里不要出现夏某的事情。……程某2被监视居住后,在高淳又贩卖2公斤毒品被高淳公安抓获。开始宣以能叫黄飞和李某3到高淳协调把案件移交给宣城。2015年3月18日,高淳公安局卞大队长打电话给黄飞,同意把案件移交给宣城。黄飞告诉了宣以能,宣以能在电话里对黄飞说,带程某2回宣城时对他说,以后再不要提高淳2公斤毒品的事情了。黄飞在高淳看守所门前对程某2说“宣支让我带话给你,你回到宣城不要再提2公斤冰毒的事了”。回到宣城,黄飞安排民警对程某2审讯时就没有涉及到2公斤冰毒的事情。黄飞把程某2带回宣城后,向宣以能汇报案件,宣以能对黄飞讲,高淳公安对程某2这2公斤毒品没有查清,让黄飞把程某2在高淳涉及2公斤毒品的事情放一放,先将程某2之前贩卖毒品100多克移送宣州区检察院。黄飞就按照宣以能的要求,要许某将程某2贩卖100余克毒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程某2案件开庭时,程某2说在高淳的2000克毒品是他立功,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黄飞向宣以能汇报,宣以能认为程某2在高淳涉及的2000克毒品是非法持有,并对黄飞说:到时候他与分局的领导沟通一下。在分局,黄飞对案件承办人许某说了宣以能的意见,同时向大队长钟小建作了汇报,也汇报了宣以能的观点。后来,分局开会讨论程某22000克毒品案件的定性,许某拿的意见是非法持有。许某按照案件的报批程序请各部门签署意见后,以非法持有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将该2公斤的事实又退给公安,并函告对2公斤的事实不追加起诉。

六、量刑证据

1.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黄飞检举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讯问笔录、检举材料,证明:黄飞在被留置期间,向监察委员会检举了他人犯罪行为,属于重大立功。

2.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黄飞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

3.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6月17日,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宣州公安分局局长办公室将黄飞带至宣城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予以留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飞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黄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徇私枉法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黄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30年6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飞已退缴的违法所得700000元予以没收,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明琪

审 判 员  宣欢欢

人民陪审员  万 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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