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
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据央视新闻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
会议指出,“两法”融入了新理念、新制度、新措施,是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要全面掌握修法内容,准确把握修法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有效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最高法表示,一段时期以来,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也偶有出现。
最高法要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会议明确,加强少年审判、呵护祖国未来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司法审判教育引导作用,培养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接班人。要树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工作理念,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宽容包容但不纵容”的精神。
会议强调,要坚决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把握缓刑、减刑、假释,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要结合民法典贯彻实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教育引导规范社会行为。
来源:综合自央视新闻、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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