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答复:律师转任法官、检察官的转换机制不畅,法官、检察官转任律师的条件、程序需要进一步研究
来源/ 律媒智库
刚刚,司法部针对“加强法律职业人才流动和对等转换的建议”作出答复,坦陈——
律师转任法官、检察官的转换机制不畅,法官、检察官转任律师的条件、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具体如下: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3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职业人才流动和对等转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身份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都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畅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间互换的渠道,对于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优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结构,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的力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推动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制度化、常态化,2016年6月中办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明确了标准、完善了程序、细化了措施。此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也都对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出了相应规定。尽管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法律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转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转任法官、检察官的转换机制不畅,法官、检察官转任律师的条件、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律师法》修订工作,在广泛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论证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申请律师执业的相关问题,促进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双向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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