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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一县监委原主任被提起公诉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自广东检察、南粤清风网: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傅凌翔涉嫌贪污、受贿、诬告陷害案提起公诉
日前,河源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傅凌翔(副处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诬告陷害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傅凌翔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凌翔利用担任中共连平县委委员、常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连平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经河源市委批准,河源市纪委监委对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傅凌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傅凌翔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公款送礼,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官不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傅凌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河源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河源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傅凌翔开除党籍处分;由河源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河源市纪委监委消息: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傅凌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源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傅凌翔简历
傅凌翔,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龙川人,大学学历,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9年2月任河源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其间: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挂任东源县船塘镇党委副书记)
2014年7月任河源市监察局副局长
2015年4月任连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2018年1月任连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2019年4月任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转自:通纪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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