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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时,则应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民事审判、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泽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王大道**亳州青年创客空间**。
法定代表人:陈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靓,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雁东,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前融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泽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孔万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亳州市泽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泽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前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前融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民初7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亳州泽谯公司上诉称:1.浙江前融公司虽是亳州泽谯公司唯一股东,但两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浙江前融公司不应对亳州泽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浙江前融公司并非《技术服务协议》的相对方,涉案《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亳州市,亳州泽谯公司住所地亦为安徽省亳州市,故而本案应移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阿里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浙江前融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查,2019年10月16日,亳州泽谯公司、浙江泽谯公司加盖公章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亳州泽谯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020年4月27日,浙江泽谯公司更名为浙江前融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浙江前融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亳州泽谯公司于2019年申请简易注销,浙江前融公司为亳州泽谯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对亳州泽谯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现阿里云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起诉亳州泽谯公司,要求亳州泽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亳州泽谯公司存在需承担债务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浙江前融公司也因此存在对该债务承担责任的可能,故浙江前融公司与本案有事实上的关联,将其作为本案被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浙江前融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内,阿里云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亳州泽谯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魏 磊
审   判   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游美玲
书   记   员     韩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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