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辅警许某敲诈公职人员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许辅警有一个情人,他时任派出所所长,他第一次给了她20万元后,从此不再有往来。2年后,他由派出所所长升任为分局副局长,又主动找到许辅警,两人又重温旧梦,并且又心甘情愿地被许辅警敲诈108万,他叫刘某兵。
刘某兵是唯一两次被许辅警迫害的人,他在许的案件中有一个重要的角色:是他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后钱的去向,才使得许辅警威胁公职人员的事情败露。
2019年,在刘某兵被调查后的10天内,许辅警也被调查,揭开了震惊国内的许辅警敲诈案。
90后女辅警与公安局副局长等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后敲诈勒索近400万,获刑13年
刘某兵受贿案件已经结束了,我们看看法院对刘某兵一案的审理情况:
被告人刘某兵,男,1972年6月24日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专科文化,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曾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21号楼1单元1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乙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兵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兵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兵虽然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在2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他们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略)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略)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连云港市公安局关于刘某兵的身份(公务员登记表)以及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刘某兵的公务员身份及任职等情况。(2)指定管辖决定书,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将刘某兵涉嫌职务违法指定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管辖,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管辖。(3)立案决定书及立案通知书,证实灌南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9日对刘某兵受贿立案调查,并将立案情况通知组织部门。(4)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对刘某兵办公室及其住处、许某丁住处进行搜查,在刘某兵办公室未搜查到与案件相关物品,在刘某兵住处搜查到工作笔记13本,现场予以扣押,未发现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未发现其他物品。(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返还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刘某兵工作笔记本13本后返还给高某星(刘某兵家属),扣押高某星人民币24.6万元。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6)扣押物品移送清单,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将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移送给灌南县公安局。(7)发破案经过,证实刘某兵违反生活纪律问题线索移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九纪检监察组。2019年5月13日,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九纪检监察组对刘某兵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同日决定对其禁闭七日,禁闭期间刘某兵交代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l万元。20l9年5月19日,连云港市监委将刘某兵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指定灌南县监察委管辖,经灌南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刘某兵涉嫌受贿立案调查并报市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刘某兵如实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其他涉嫌受贿职务犯罪问题,此案告破。(8)证人丁某证言,证实:社区民警应该每月对场所检查至少1次,旅馆检查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刘某兵做所长期间,对派出所辖区内场所的检查次数每月要求,说实话平时工作我们也达不到这个要求。(9)证人成某证言,证实刘某兵在担任路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很少对KTV、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场所的检查工作。也没有听他在会上说过对于场所检查有什么次数要求或者台账记录什么的。(10)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刘某兵在开例会的时候很少提到对KTV、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场所的检查工作。(11)证人戴某证言,证实:刘某兵没有要求过对场所的检查。(1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场所行业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社区民警负责,对场所检查文件是有规定的,但我没有看过。场所行业检查是一个常态化的工作,刘某兵平时也没有怎么要求过,只有在上级公安机关安排清查时,他安排所领导分片检查。(13)证人葛某甲证言,证实对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是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检查的。(1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对于KTV、洗浴中心、足疗店这些检查要求其不太清楚,没有听说过刘某兵要求我们对这些场所的检查要求每个月几次,也没有听说过检查需要台账什么的,张某丙可能知道。(15)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和刘某兵相识,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刘要钱,刘给其钱的情况。(16)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证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管理娱乐场所。(17)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证实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兵在被灌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刘某兵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4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正军
审 判 员 王永仑
人民陪审员 刘晓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英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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