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态活跃大背景下,不少人积极创业,而在这一具有风险的投资过程中,诚信是所有合伙人的底线。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并驳回了原告退还投资款的请求。
2018年冬天,桃姐与同事兼好友小美在一家西安面馆吃面时,发现面馆生意不错,便起了开一家面馆的心思。小美得知桃姐该想法后,表示愿意入伙。
经过一段时间的前期考察调研,桃姐计划面馆总投资120万元。由于涉及资金量较大,桃姐决定将120万元分为10股,以每股12万元的方式引入其他合伙人。其中,小美与桃姐口头协商,由小美出资12万元,占股10%。两人还约定,由桃姐代小美出资、签订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协议等事宜,小美在微信上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5月向桃姐转款12万元。次日,桃姐把小美拉入面馆股东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包括小美在内的数名股东对入股数、利润分配方案、装修设计方案等均进行过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店铺正式开业,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桃姐同样在群内告知各股东收支等经营账目。
虽然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是面馆开业后,客流量还是远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导致面馆经营持续处于亏损状态。
一段时间后,其他合伙人因看不到希望,表示不想再继续垫钱经营。在征询了小美等人的意见后,桃姐于2020年1月决定关闭面馆,并将剩余资金1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退还各股东。
然而,面馆关闭后,小美为了“追回”投资损失,便发微信消息给桃姐,表示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分配权益,自己也没有享有任何股东权益,想让桃姐打10万元借条给自己,其余的2万元算做学费。随后,小美于2020年5月将桃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桃姐需返还其投资款12万元。
庭审中,被告桃姐辩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通过微信将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已经发送给原告,原告当时在微信中均表示认可和同意。在合伙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并未出现任何违约等情形,故不同意原告小美的诉请。宝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桃姐就原、被告双方的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均征询过原告小美的意见,原告表示同意并支付了投资款。并且,原告对于由被告代理其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等事宜均予以认可,被告从与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到合伙面馆的筹备、装修、开业、运营直至停业、清算,均通过微信与原告及时进行了沟通,对于面馆停业等重大事项均征询了原告意见。面馆开业时,原告也到现场查看。除了通过微信发送面馆收支情况外,被告也邀请原告前往面馆查看账目。由此可见,被告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已向原告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并未将原告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因此,被告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考虑到合伙面馆已停业,且相关合伙人也对剩余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可能,酌情确定双方投资协议于该案开庭之日予以解除。
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美与被告桃姐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并驳回原告小美主张被告桃姐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性质的合同,但是合法的口头形式合同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特点。合伙各方既有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也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且有失诚信。原告企图挽回投资风险导致的损失的行为,不仅注定一场空,而且毁了曾经良好的同事兼好友关系。推荐阅读1:最高法: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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