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草案中监察官的明确范围,以及监察官的工资待遇等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作者:瞿芃(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4月26日,监察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相较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作出多项修改。
草案一审稿对监察官的范围作了规定。考虑到目前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派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国有企业中派驻派出人员的构成存在不同情况,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不一定都能适用于这些人员,草案二审稿对监察官的范围进一步予以完善,明确监察官包括:
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3.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4.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相关修改如下:
1.草案二审稿修改: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2.草案二审稿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总则中对监察官接受监督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官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对依法免除监察官职务的情形增加兜底规定;明确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明确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草案二审稿相关修改如下:
1.草案二审稿修改: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草案二审稿修改: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制定监察官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监察官法草案于2020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一审稿主要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等9章内容。此后,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此外,关于监察官的待遇问题,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制度,根据监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在监察官法中不会对具体的工资问题进行规定。同时,监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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