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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出:监察机构普遍存在行政编制少的问题,需考虑事业编人员的身份定位和发展路径,以激励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中国人大》2021年第9期;作者:张宝山。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4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表示,草案二审稿更加成熟、规范、系统,与相关法律更加衔接,更具可操作性,符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要求,总体赞成。同时,部分与会人员对完善草案提出了建议。

4月29日,监察官法草案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监察官法的制定意义深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标志性成果,就是反腐败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的轨道。2018年制定的监察法是中国专门的反腐败法,根据宪法和监察法产生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为了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制定监察官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


监察官法草案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草案起草工作遵循的思路和原则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坚持改革创新,体现监察工作特色。


202012月,监察官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一审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此后,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监察官法是继监察法之后又一部监察领域的重要法律,因此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官法意义深远。”杜黎明委员说。


徐显明委员表示,监察官法的制定意义非常重大,监察官法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三部法律,使得反腐败的法治体系逐步完善。


“经过初次审议后,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各个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并且开展了实地的调研,形成草案二审稿。”李晓东委员说,针对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提出了6个方面的修改意见,更趋完善。


完善监察官范围,强调监察官依法接受监督


监察官法草案一审稿对监察官的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目前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派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国有企业中派驻派出人员的构成存在不同情况,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不一定都能适用于这些人员,建议对监察官的范围进一步予以完善。


草案二审稿据此作出修改,规定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同时草案二审稿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监察官接受监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在总则中明确:“监察官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监察官法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同时也总结了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吸收融入到法律中。”徐绍史委员表示,这部法律还为今后改革预留了一定空,赞成尽快修改完善出台这部法律


修改监察官任职回避、兼职等方面规定


监察官法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监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提出,“成长地”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与公务员法规定的地域回避制度表述一致。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对监察官兼职的规定,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非经批准不得在监察机关外兼职”。有的专家提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也不得领取报酬。据此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明确:“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监察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规定:“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二审稿对应当依法免除监察官职务的情形,增加了兜底规定。草案一审稿规定了应当依法免除监察官职务的情形。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提出,草案一审稿列举的情形不全,应当增加兜底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


“制定监察官法,既是助推监察法相关规定具体化、可操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要求。”殷方龙委员表示,在草案一审稿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完善任职回避、规范兼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免除监察官职务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


监察官法草案二审稿第33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监察专业或者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这一有关完善监察官队伍建设的条款,引起与会人员的热议。


徐显明委员表示,监察官法草案二审稿中有很多对未来的方向作了指引性规定的条款,比如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监察专业或者监察课程,就为监察官往专业化方面发展指明了方向。


吕建委员对此表示认同,同时提出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也可以为提高现有监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有效支撑。


“监察官法草案二审稿里提到了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我同意。在强调学科和专业建设的作用时,草案主要强调培养后备人才,我认为,还应强调学科和专业建设也可以为提高现有监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有效支撑。”吕建委员建议,草案第33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监察专业或者监察课程,为提高监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支撑,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


对此,李钺锋委员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完善对基层监察官队伍建设的规定。“草案对监察官队伍建设作出了有关规定,为监察官个体的职业发展和整体的队伍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在调研中,我了解到,目前,全国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出乡镇(街道)监察机构普遍存在行政编制少的问题。需要考虑乡镇(街道)监察机构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定位和发展路径,以激励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李钺锋委员建议,草案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对监察官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提升监察官自身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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