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竟伙同边防大队长、律所主任索贿60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822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传红,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云南省景洪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勐海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11日被勐海县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涛,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传红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5月8日本案恢复审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传红及其辩护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传红,2009年期间伙同杨锋(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利用两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犯罪嫌疑人丁某及其家属贿赂,共计6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传红,利用杨锋(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贿赂6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传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丁传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丁传红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比较好,系坦白。2、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传红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丁传红积极退赃,悔罪表现突出,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丁传红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杨锋(已判刑)利用担任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原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原大队长杨某(已判刑)和被告人丁传红,在办理丁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由被告人丁传红出面向丁某家属伍某索要60万元,并为涉嫌贩卖毒品的丁某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丁传红收受丁某家属伍某送给的现金60万元后,经与杨锋、杨某商议,每人收受20万元,杨锋、杨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丁传红代为保管。
上述事实有指定立案决定书、留置通知书、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延长调查期限表、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伍某、姚某、李某、白某、付某、丁某的证言、同案犯杨锋、杨某的供述、被告人丁传红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某和被告人丁传红索要他人财物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丁传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传红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丁某等人涉毒一案中,杨某联系杨锋并提出通过律师在案件中搞钱,杨锋联系被告人丁传红介入案件,同时安排下属白某介入案件,由被告人丁传红向丁某家属索要60万元,为丁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三人分别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丁传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传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赃款6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树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