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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法者心声 2022-12-05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

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问】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答】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因此,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文章来源】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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