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强奸案。
90后小伙方某有一个温柔体贴的妻子,但他并不满足。2020年7月中旬,他在某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聊天群中搭识张某。两人一拍即合,决定一起追求刺激的生活。方某的妻子晓莉就成为了两人的作案目标。方某为了寻求刺激,邀请网友张某共同迷奸其妻子晓莉。两人打算将晓莉下药迷倒后,一起玩“强奸游戏”。
而这起“强奸游戏”能够顺利开展,还不得不提到另一名网友龚某。在得知了方某迷奸妻子的计划后,龚某竟然愿意赞助方某资金和药品,回报就是方某作案过程的视频发给他欣赏。于是,龚某先是在微信中转钱给方某,让其用于购买吸入式麻醉剂,此后还见面将6粒含有麻醉剂成分的固体药物交给方某。
三人一拍即合,方某将妻子晓莉迷晕后,二人先后与晓莉发生了性关系。
尝到了甜头的方某之后还故技重施,又带着迷药来到晓莉闺蜜家中,故技重施,将其麻醉。后因晓莉闺蜜苏醒,方某感到害怕遂离去。方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龚某落网。经司法鉴定,晓莉送检头发和尿液中均检测出麻醉剂成分。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欺骗他人吸毒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为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方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张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于未在作案现场出现的龚某,虽未直接奸淫被害人,但参与了方某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并为方某提供了药物及资金,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最终龚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应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与方某晖(另案处理)在网上搭识,并先后加入交流黄色淫秽内容的QQ聊天群。2020年6月间,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方某晖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为了获取相关淫秽视频,仍在微信中转钱款给方某晖让方用于购买吸入式麻醉剂七氟烷(俗称:七、小七),还于2020年6月28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丰庄茶叶广场附近将6粒含有三唑仑成分的固体药物(俗称:0.25,属一类精神类药品)交给方鸿晖。2020年7月间,方某晖与张某航(另案处理)在网上搭识,后两人预谋由方某晖以药物迷昏妻子唐某某后张某航至其家中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7月23日22时45分许,方某晖将被告人龚某某提供的含有三唑仑成分的固体药物偷放入其妻子被害人唐某某所喝中药里,待被害人喝下中药并昏睡后,又使用七氟烷致被害人唐某某陷入昏迷。当晚23时30分,张某航携带情趣丝袜、假阳具、跳蛋、避孕套、润滑油等物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方鸿晖的暂住地,后张某航、方某晖先后与昏迷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1、被害人唐某某送检头发中距根部0-1cm段中检出三唑仑成分;距根部1-2cm段头发中检出三唑仑、氟硝西泮、7-氨基氟硝西泮成分;距根部2-3cm段、3-4cm段、4-5cm段头发中检出氟硝西泮、7-氨基氟硝西泮成分;2、被害人唐某某的尿样中检出七氟烷和α-羟基三唑仑成分。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方某晖、张某航的供述、相关QQ聊天记录内容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光盘、相关截屏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帮助他人以欺骗他人吸毒致人昏迷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龚某某是犯罪未遂及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查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方某晖、张某航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龚某某虽未直接奸淫被害人,但参与了方某晖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并为方某晖提供了药物及资金,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龚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顾睿明
人民陪审员 沈俊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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