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烟雨法明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处)、行政审批科(处)、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21]61号)和省委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法发[2021]8号)文件要求,经厅律师工作处研究决定,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做如下规定: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离任时间、离任情形和原任职单位认定的从业备案材料。二、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三、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在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
四、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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