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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N号房创建人系25岁大学生 终审被判34年!传播淫秽在我国如何量刑?

法者心声 2022-12-05


据韩联社报道,11日,韩国“N号房”创建人文亨旭(音译)终审获刑34年,“N号房”主犯赵博士的共犯姜勋终审获刑15年。


文亨旭年仅25岁,被捕时正在读大学。2018年起,他涉嫌创建“N号房”聊天群,威胁多名未成年少女拍摄性虐影片,并在聊天群里传播以获取非法收益。有受害者父母试图报警,但遭到过文亨旭的威胁。2020年5月,警方曾将文亨旭公开示众,当时他承认受害者有50人,并向她们公开道歉。

姜勋年仅18岁,网名为“布达”,主要负责为聊天室“博士房”招募会员,也参与制作和传播性虐待视频,他还是赵博士的资金负责人。


所谓韩国“N号房”事件,是指从2018年开始,以赵博士为首的多名犯罪者,通过服装模特兼职等为诱饵吸引年轻女性,哄骗她们上传裸体照或不雅视频。然后以此为由进行威胁,拍摄性剥削视频,并在即时通讯软件Telegram上的聊天室内共享,供付费会员观看或下载。

为了躲避搜查,犯罪者提前建好多个聊天群,不断新建、解散聊天群,并分别命名为“1号房”、“2号房”等,因此被统称为“N号房”。其中赵博士运营的聊天群最为猖獗,被称为“博士房”。(来源:刘强/海外网)

传播淫秽在我国如何量刑?


一、在我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于该罪的情节轻重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100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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