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 ! 司法局向律所发函 : 规范法检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
11月25日,广州市司法局向广东JH律师事务所送达《关于规范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函》(穗律案字2021486-3号),请律所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和相关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孙某某按照要求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并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意见》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司法局的公函指出,广东JH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孙某某,原为开平市人民法院法官,退休后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属于应按照《意见》进行规范对象,如其符合相关规定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应按照上述意见要求及时办理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法院手续;如其选择将行政、工资等关系保留在原任职法院,保留机关待遇的,则须按照要求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申请注销实习业务。
这样“二选一”的必答题,非常现实地摆在一些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的面前。
假如是你,该如何选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