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积极推进形成统一完善的律师调查令规范制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建议(第5444号),统一制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规范。
近日,司法部对外公布对该建议的答复。答复介绍了各地推行律师调查令的做法和成效,同时坦陈律师调查令推行存在的困难,明确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适时就律师调查令开展深入调研,并加强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形成统一完善的律师调查令规范制度,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助力法院审判质效提升,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答复指出——
律师是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化解民商事法律纠纷和行政争议、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秩序,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不仅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更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是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是指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能力,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落实法律赋予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还有利于助力案件法律事实建构,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公信力。
答复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对律师调查令没有直接规定,但也为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经常遇到一些阻碍,影响其依法正常履责。律师调查取证难已成为长期困扰律师执业的“三难”之一,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近年来,司法部高度重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完善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在民事诉讼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天津等近20个省(市)已经探索开展了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由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授权人民法院签发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取证。
从行政诉讼领域来看,已有地方法院开始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律师调查令相关探索。如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签发该院首份行政案件律师调查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在青岛两级法院全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总体上看,律师调查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案件逐年增多,律师调查令制度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答复也坦陈——
与此同时,在推行律师调查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目前,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还显得十分薄弱。
各地对律师调查令的探索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领域。在该领域,律师调查令的推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地做法不一致。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有的作了具体规定,有的没有规定;有的叫律师调查令,有的叫委托调查令;有的限于诉讼阶段,有的限于执行阶段,有的涵盖诉讼、执行阶段;等等。二是异地适用效果不佳,集中表现为异地取证的效力难以被认可。三是仍有许多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如哪些证据类型、哪些对象适于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如何确保实现律师调查令的约束力等等。
来源:司法部 转自:律媒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