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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男子600元收买智残女子,检方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44********,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3日14时许,另案人李某某在**镇**村桥附近遇到被害人张某甲(女,智力残疾叁级),李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将张某甲拉回其村**镇**村,然后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将张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村的崔某某。李某某分得300元,张某乙、张某丙各分得150元。2021年5月16日23时许,张某甲侄子刘某某等人在崔某某家中将张某甲解救。案发后,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均被提起公诉)将600元退还给崔某某。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8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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