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一名被不起诉人郭某的家属来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有“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晓园的手中。
事情源于今年6月份,被不诉人郭某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司机报警后,出警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因郭某处于醉酒状态,正当民警准备将其带至办案区醒酒时,郭某就此赖地不起,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因涉嫌袭警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张晓园认为,郭某虽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但民警不构成轻微伤,经湘雅二医院司法中心鉴定,郭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对郭某作不起诉处理。
接收锦旗后,承办检察官再次向郭某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并希望郭某积极调整好心态开启新生活。
一面锦旗就是一片民心,既是对检察官公正执法的肯定,也是对我院践行司法为民办案理念的生动诠释。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两高一部”相关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神圣而不可侵犯,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或者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是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同样构成暴力袭警罪,处以三年一下有期徒刑,如果暴力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