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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故事 | 试用期的那些“雷”
欢迎大家来到微故事系列第四期,从校园到职场,相信很多大学生都会听说“试用期”这三个字。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试用期的那些事,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自治内容。下面让我们用大学生小张的故事带大家了解试用期。
刚出校门的小张,在试用期阶段就摔了大跟头。让我们赶紧看看法律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才能避免踩雷,顺利入职。
叮~~,您有一份试用期避雷宝典请查收。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如下几种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不能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此种情形下,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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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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