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 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 例
柯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工伤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柯某因工致残后,物流公司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因此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后来,物流公司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为一家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通知柯某,不再给他发放伤残津贴,也不安排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后,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分 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因此,柯某的工伤虽然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作为承继单位的贸易公司也应继续支付他的工伤待遇。
相关政策问答
一起来看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其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5.工程劳务外包的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还是包工头负责?
答: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即: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由发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解决?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争议后,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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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省社保局工伤保险中心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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