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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职工之间因发生争执导致一方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阜阳人社
2024-11-21


案 情 简 介

刘先生是公司销售经理,牛女士是该公司财务人员,二人系同事关系。2023年9月,刘先生找到牛女士报销差旅费时,双方因粘贴发票的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因无法忍受牛女士的言语刺激,用茶杯砸向牛女士的眼部,导致左眼球破裂。


事后,牛女士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其所受伤害系与刘先生发生争执造成的,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牛女士不服,随自行申报工伤。那么,牛女士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 律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 律 分 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


本案中,牛女士受到的伤害确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是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这就需要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刘先生与牛女士二人在报销费用时,因粘贴发票事宜发生争执,应属工作范围内的摩擦。此后,刘先生因未能控制好自己情绪,对牛女士施加暴力伤害,牛女士的情况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


结 论

牛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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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 统筹:陈晓东

· 校对:刘凯强


· 审核: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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