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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16期)〡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4-25

编者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的合法性、是否进行公示以及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综合审查,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通过并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



基本案情


 20182月,杨某所在的Y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审议通过了《Y公司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劳动者在待岗期间未按通知或规定报到上班属于旷工,一年内累计旷工3日以上(含3日)或连续旷工2日的,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的情形,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随后,Y公司还专门组织公司员工就《Y公司劳动规章》相关内容进行学习,杨某参与了学习并在学习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20191月,杨某因驾驶证被暂扣未到公司报到上班,前后共计11日。期间,Y公司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通知杨某到公司报到,但杨某并未遵从。Y公司遂于20191月底出具《关于杨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建议》,经Y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次日告知工会。之后,Y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杨某认为,Y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Y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万余元。




法院审判


庭审中,原告杨某陈述,自己在Y公司任罐车驾驶员,由于驾驶证被暂扣,所以没有办法正式上岗,自己回家待岗也是公司领导决定并同意的,故而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Y公司则辩称,公司曾多次通知杨某返岗,其驾驶证被扣不代表其不用回公司报到。

我院审理认为,《Y公司劳动规章》经被告公司的内部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原告曾参与了《规章》的学习并签字确认,应当认定其对《规章》相关内容已经知悉,故该《规章》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其应当遵守。

对于2019年1月共计11天未去公司上班的事实,原告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自己没去上班是因为驾驶证被扣,单位通知自己回家待岗,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况且前述《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劳动者即使在待岗期间也应当到单位报到,杨某在明知该规定且在公司多次提醒下仍未到公司报到,其行为已符合《规章》中规定的旷工情形。被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我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九龙坡法院朱春霖法官提示,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方式。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通过后,还应当以张贴公告、组织学习、发放员工手册、在计算机网络平台公开等方式向劳动者广而告知。

同时,在企业制定修改相关在规章制度时,劳动者应当积极参加,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时,劳动者要及时地反馈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规章制度施行后,应认真学习主动遵守,避免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被处罚进而引发纠纷。


撰稿人:破产庭 邬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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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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