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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调解促和谐 四年纠纷终化解

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04-25


一起房屋租赁纠纷,耗时四年,历经一审、执行、申诉维持、抗诉再审,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完毕,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2014年9月13日,原告唐某将位于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的一处清水房出租给二被告倪某、李某用于经营餐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5年,从2014年9月至2019年9月;租金从第一年30万元到第五年34.7万元,逐年递增,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自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履行合同及时装修经营并缴纳保证金3万元。



2015年11月,因被告未按协议交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催缴通知。2016年1月12日,李某向唐某出具支付承诺书,同意从2016年1月17日起,每隔五天支付7000元以上。如果未按期支付,可理解为承租方放弃承租权,承租方无条件离开,承租方无权损坏门市一切物品,并放弃店内物品所有权。如果承租方未按第一条支付款项,出租方有权立即锁门、停水、停电等,后果由承租方承担。2016年5月30日,李某与倪某共同签字确认,截至2016年5月29日,倪某、李某拖欠房租共计10.7万元。



2016年6月1日起,倪某每日缴纳租金。6月10日,因倪某未缴纳当日租金费用,唐某将出租房门关锁。倪某也离开租赁房屋未再经营。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租金54万元、及原告垫付的28 万元物管费、水电费。




原审判决

原审中,因二被告未到庭,本院缺席判决二被告向唐某支付租金28余万元及其物业服务费、水电费1.4万元,共计30余万元。




检察院抗诉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倪某才获知原审送达有误,导致其未能参加诉讼,且原判决租金计算错误,遂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



再审调解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了解到倪某已经负债累累,家中已再拿不出钱来,全家身陷绝望。如果径直裁判,不仅影响案件后续案款兑现、执行等处理,也不利于双方矛盾实质化解,甚至可能引发上诉、信访。

承办法官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确定调解优先的审理思路。多次组织当事人和解协商,释明法律规定、预判诉讼风险,从人情法理、利害得失、诚信价值等多角度引导双方相互体谅、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在承办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下,该案最终得以当庭调解,四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周清秀认为,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不仅便于案件执行,减少当事人申诉、上访,还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每个案件、每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官在审判监督环节也应加强调解工作,不断探索、总结调解方法和技巧,注重查明案件背后的真实原因,从根源上解决矛盾纠纷,充分运用调解功能、以劝促和、以调止纷,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周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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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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