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诉请探望孩子缘何遭驳回?
10多年前,一纸判决解除了他和前妻的婚姻关系,不满2岁的女儿判由前妻抚养。10多年来,父女间从未见过面,双方形同陌路。如今,他以探望权受侵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前妻履行协助义务。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王先生、吴女士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小某,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王小某时年不满2岁,判由吴女士抚养,此后一直随其生活。
王先生认为,离婚后曾多次提出探望王小某,吴女士不但不予配合,还故意隐瞒有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协助探望。
法院审判
庭审中,法庭依法征求年满16周岁的王小某的意见。王小某表示,目前与母亲、继父生活在一起,一家人其乐融融,与亲生父亲没有任何感情,不愿见他,也不同意他探望,担心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因探望权的特殊性,其行使必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王小某已年满16周岁,具有一定的分析表达能力,应当充分考虑其意见,在其明确拒绝原告探望的情况下,如判决支持原告行使探望权,将不利于王小某的生活和学习,故法院认为,现阶段原告不适宜行使其探望权,若后续王小某愿意接受探望,原告可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九龙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探望权的设置旨在解决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一方与子女情感维系的问题,其实质是亲权的延续,但探望权因其特殊性,行使时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时,未成年子女也有权拒绝探望请求。一方面,探望权的权利对象是未成年人,行使探望权既是满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情感需要,也是避免未成年人关爱缺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行使探望权必须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从探望权的内容来看,探望包括看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等,意味着探望权的实现需要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良性双向互动,如果只满足权利主体的需求,不考虑探望对象的意愿,不仅与探望权的设立初衷相悖,也会在判决后带来执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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