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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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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16号)中,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的小轿车及税则号列8703.2362的越野车的技术特性部分引用于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近期,新的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GB/T 3730.1—2001相比,新国标中各种车辆的技术特性进行了修改调整。为确保执法准确性和统一性,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将进出口环节归入小轿车和越野车的商品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根据国标予以调整。重点调整情况梳理如下:1、小轿车
调整前
调整后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车长不大于4500毫米。或者车长大于4500毫米,但不大于5000毫米,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600毫米。
车长不大于4000毫米,或车长大于4000毫米但不大于5200毫米且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大于1580毫米。
新增
注1: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对于前横置发动机,为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对于前纵置发动机,为发动机第一缸和最后一缸缸心距的中心线。

注2:两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两个空间形态的车身,乘用车的行李舱和客舱内部贯通(包括行李舱由一块可移动的隔板分割成上下两部分后,仅上半部分与乘客舱贯通的情形);三厢式车身指动力总成舱、客舱和行李舱在外形上形成各自独立形态的车身。

注3:车顶外覆盖件是指车身顶部外表面的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附加在车顶上的附件。
2、越野车
调整前
调整后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车身时,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车辆处于整车整备质量和一位驾驶员状态下,单车计算爬坡度不小于30%,并至少具有如下六项技术特性中的五项:
前轴和后轴均应具备驱动功能。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新增
注: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有一种悬架状态具有1)~4)技术特性时也视为越野乘用车。

此次修订对于归入小轿车的商品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等要求有所提高,但是对最大长度要求又有所放宽;对于归入越野车的商品没有了车身结构必须是两厢式的硬性要求,并对装有高度可调悬架的乘用车放宽了标准,仅需有一种悬架状态符合技术特性即可视为新国标的越野乘用车。修订后,进出口环节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的商品引用技术特性要求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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