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七章 宗教财产
原
文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释
义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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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处置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禁止行为的规定。
关于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关于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实物投资,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作为一种实物,作价后参与商业、股份等实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本条规定的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等建筑物,是宗教活动场所得以存在,满足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必备要件,必须依法予以保护。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有可能使宗教活动场所丧失房产权利,从而影响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应予禁止。
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处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其他房产,虽没规定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但是,因关系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问题,关系到宗教界的切身利益,管理和处置必须慎重对待。即使处置,也要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民主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处置所获收益也必须用于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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