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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MW/800MWh!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独立储能项目EPC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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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25日,朔州市华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布朔州经济开发区400MW/800MWh独立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中提出投标人近5年内至少具有1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或风电/光伏配套储能项目或其它含储能项目(综合能源、多能互补、电网侧储能等)的勘察设计/施工/EPC业绩。


原文如下:


朔州经济开发区400MW/800MWh独立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XYLGC2022-08-002)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 朔州市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朔州经济开发区400MW/800MWh独立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项目编号: M1100000048002291001)已由朔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部已由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108-140671-89-01-669386)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朔州市华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占地127亩,总建筑面积11893.22㎡,建设规模400MW/800MWh预制式集装箱储能站一座,包含电池PCS一体化集装箱344座、箱逆变一体机168座、220kV升压站一座以及配套建设消防系统、照明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各一套。


2.2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001标段主要建设包括储能电站场区、220kV升压站、对侧站扩建间隔等工程分项内的电气一次、二次、通信、自动化、土建、消防、给排水、暖通等。建设附属建筑生活楼、辅助用房、配电楼、SVG室、储能站及公辅建筑等,及配套建设室外道路、停车场、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工程。


本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储能站各建筑物及附属用房、基础设施建设、100MW/200MWh储能设施;二期建设100MW/200MWh储能站设施;三期建设200MW/400MWh储能站设施及工程。


招标范围:包括初步设计至储能电站整体竣工验收的全部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及监造;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移交生产验收、竣工验收;整体系统质保期限的相关服务(包含质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


项目地点:朔州经济开发区神电固废综合利用园区;


计划工期:计划于2022年9月30日开工,2024年9月30日全部投产,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一般纳税人;


3.2投标人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及以上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工程)乙级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或机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同时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4资格业绩要求:(具有以下①或②业绩以合同证明文件为准):


①投标人近5年内至少具有1项火力发电项目或火力发电厂储能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或EPC业绩;


②投标人近5年内至少具有1项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或风电或光伏配套储能项目或其它含储能项目(综合能源、多能互补、电网侧储能等)的勘察设计或施工或EPC业绩;


3.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7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3.8.1联合体各成员所有成员方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3.8.2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应被授权;所有成员方之间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中应证明此授权;


3.8.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8.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8.5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所有成员方的有关责任与义务。


3.8.6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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