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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关注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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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关注呆账核销中的四类违规问题
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降低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手段。近年来,财政部对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明确规定各类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的相关资料,逐步扩大呆账核销自主权、放宽核销条件、简化核销流程,力求解决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问题。但从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实践来看,仍存在对呆账核销政策理解把握不到位、违规核销的现象,主要情况有:
二是滥用法院终结执行裁定。《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附件1(相关法规汇编参见《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七)条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可以核销。有的金融企业在客户贷款形成不良之后,通过诉讼流程进入调解程序,双方就分期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法院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上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的下达,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前提,债务人将于未来分期还款,而有的金融企业仍已取得了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为由进行核销,有意回避和解环节,自行放开核销条件,违反核销办法的指导思想。
三是呆账清收款延期入账。有的金融企业将当年实现的呆账清收回款,拖延至第二个年度才进行入账,人为调节核销贷款清收指标完成情况,调节年度利润指标。
四是批量转让价格偏低。为满足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指标,有的金融企业将许多质量相对较好的资产进行批量打包转让,比如以房产、土地进行抵押的资产,在近几年价值明显上涨的情况下,仍罗列各种理由,以明显较低的价格进行转让,造成不应有的核销损失。
对此,建议:
一是金融企业应加强政策研习,认真研读财政部有关呆账核销工作的政策,按照认定标准,提供相关材料,有序开展核销工作。
二是金融企业应加大对呆账核销工作的自查力度,落实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三是加强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有效保全资产。
转载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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