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典型案例| 父母为子女购房,又主张“借名买房”,能否排除执行?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编者注:近日,石景山法院召开“调研司法拍卖中执行异议案件相关问题及对策”新闻通报会,深入分析该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司法拍卖中执行异议案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父母为子女购房,又主张“借名买房”,不能排除执行
案情简介
何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何某向侯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48万元。执行中,法院查封了何某名下房屋准备拍卖,何某之母沈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系其出资,借何某之名所购,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涉案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而沈某与何某之间借名买房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本院驳回沈某的异议申请。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提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现实中,子女购房父母出资属于普遍现象,通常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家事纠纷中,亦有法院认定为子女向父母的借款,按借款向父母还款。如果属于家庭共同购房,登记在家庭某一名成员名下,在家庭成员内部需要签订协议,但这种协议只能在家庭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外仍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特别提示:对于不动产等重要财产,当事人应按法律认可的形式进行登记,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载来源:京法网事,作者:邢星
相关链接:
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收藏|《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