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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非法搜查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19.12.16更新)


非法搜查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规范】

目  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年)

3.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86年)

3.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正  文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渎职罪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有新规定,故本规定实际上已不适用。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2001)13号]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失效的刑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86〕高检发〔2〕字第4号)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罪,是指无权管制他人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管制他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3.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5.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30日印发,〔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一百四十四条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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