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补递】最高检《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10日发布施行,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推荐阅读
【规范补递】两高一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1999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赞”,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