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4.2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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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版)
【现行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修改情况】
本条第3款系根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增加。
目 录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1990年)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2012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16年)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2021年)
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2021年)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年)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正文
【相关规范】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12月15日,林安字(199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林业、农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交通运输、渔政等部门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查处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九八九年秋冬以来,这类案件显著增多,不仅大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遭到猎杀,而且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十分猖獗,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注意,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0年五月十二日发出的《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0]11号)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刹住这股歪风,切实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渔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目前开展的“严打”斗争,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公安机关对近年来尚未破获的此类重大案件,特别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以来发生的重大案件,要认真排队分析,集中警力,积极进行侦破。对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十一起案件,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要列为侦破重点,组织专门力量,予以查清,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公安部、林业部。在非法猎杀、倒卖、加工走私野生动物严重的地方,应当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或者列入“严打”的一项内容,进行专项治理。沿海地区要特别注意加强野生动物走私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公开审判。对查获的犯罪人员,不论涉及到什么人和什么单位,都要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坚决进行处理,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二、认真加强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各级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尽快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要调查掌握本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制定和完善各项保护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制定合理的狩猎限量及狩猎、入山、运输、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出口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航运、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运输过程中和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切实加强管理,注意从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堵住非法贩运、销赃渠道。各林业检查站对非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有权制止,予以扣留,区别情况,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不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业、外贸、供销等单位不得自行设点收购,市场上不得随意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走私和非法出口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加工企业、宾馆、饭店等要进行认真的清查、整顿;对非法收购、加工、宰杀、出售、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或个人,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必要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分地区的禁猎,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
三、严格猎枪、弹具的管理。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按照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召开的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严打”斗争,对猎枪、弹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未经林业部定点的猎枪、弹具生产厂家,立即责令停产,封存产品;对未经省级林业和公安部门批准,自行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应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将剩余的猎枪、弹具查封,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要严格猎枪购买审批手续,购买猎枪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县级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发给购买证,赁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要严厉查处非法制造、运输、贩卖猎枪、弹具的活动。对没有持枪证、猎狩证而进行非法狩猎活动的,枪支一律当场扣押,待查明情况后分别处理。在实行禁猎的地区,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应在严格枪支弹药登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禁猎宣传工作,对违章狩猎者依法惩处。对于军用枪支,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用于狩猎活动。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当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参谋,提请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列入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清查、办案中遇到的困难给予支持。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猎人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案件多发的地方,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群众联防组织,打防结合,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网络。各级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保护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附表:
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中文名 | 拉丁文名 | 级别 | 重大 | 特别重 |
蜂猴 | Nycticebus spp. | Ⅰ | 3 | 4 |
熊猴 | Macaca assamensis | Ⅰ | 2 | 3 |
台湾猴 | Macaca cyclopis | Ⅰ | 1 | 2 |
豚尾猴 | Macaca nemestrina | Ⅰ | 2 | 3 |
叶猴(所有种) | Prebytis spp. | Ⅰ | 1 | 2 |
金丝猴(所有种) | Rhinopithecus spp. | Ⅰ | 1 | |
长臂猿(所有种) | Hylobates spp. | Ⅰ | 1 | 2 |
马来熊 | Helarctos malayanus | Ⅰ | 2 | 3 |
大熊猫 | Ailuropoda melanoleuca | Ⅰ | 1 | |
紫貂 | Murtes zibellina | Ⅰ | 3 | 4 |
貂熊 | Gulo gulo | Ⅰ | 2 | 3 |
熊狸 | Arcticlis binturong | Ⅰ | 1 | 2 |
云豹 | Neofelis nebulosa | Ⅰ | 1 | |
豹 | Panthera pardus | Ⅰ | 1 | |
雪豹 | Panthera uncia | Ⅰ | 1 | |
虎 | Panthera tigris | Ⅰ | 1 | |
亚洲象 | Elephas maximus | Ⅰ | 1 | |
蒙古野驴 | Equus hemionus | Ⅰ | 2 | 3 |
西藏野驴 | Equus kiang | Ⅰ | 3 | 5 |
野马 | Equus przewalskii | Ⅰ | 1 | |
野骆驼 | Camelus ferus (=bactrianus) | Ⅰ | 1 | 2 |
鼷鹿 | Tragulus javanicus | Ⅰ | 2 | 3 |
黑麂 | Muntiacus crinifrons | Ⅰ | 1 | 2 |
白唇鹿 | Cervus albirostris | Ⅰ | 1 | 2 |
坡鹿 | Cervus eldi | Ⅰ | 1 | 2 |
梅花鹿 | Cervus nippon | Ⅰ | 2 | 3 |
豚鹿 | Cervus porcinus | Ⅰ | 2 | 3 |
麋鹿 | Elaphurus davidianus | Ⅰ | 1 | 2 |
野牛 | Bos gaurus | Ⅰ | 1 | 2 |
野牦牛 | Bos mutus (=grunniens) | Ⅰ | 2 | 3 |
普氏原羚 | Procapra przewalskii | Ⅰ | 1 | 2 |
藏羚 | Pantholops hodgsoni | Ⅰ | 2 | 3 |
高鼻羚羊 | Saiga tatarica | Ⅰ | 1 | |
扭角羚 | Budorcas taxicolor | Ⅰ | 1 | 2 |
台湾鬣羚 | Capricornis crispus | Ⅰ | 2 | 3 |
赤斑羚 | Naemorhedus cranbrooki | Ⅰ | 2 | 4 |
塔尔羊 | Hemitragus jemlahicus | Ⅰ | 2 | 4 |
北山羊 | Capraibex | Ⅰ | 2 | 4 |
河狸 | Castorfiber | Ⅰ | 1 | 2 |
短尾信天翁 | Diomedea albatrus | Ⅰ | 2 | 4 |
白腹军舰鸟 | Fregata andrewsi | Ⅰ | 2 | 4 |
白鹳 | Ciconia ciconia | Ⅰ | 2 | 4 |
黑鹳 | Ciconia nigra | Ⅰ | 2 | 4 |
朱环 | Nipponia nippon | Ⅰ | 1 | |
中华沙秋鸭 | Mergus squamatus | Ⅰ | 2 | 3 |
金雕 | Aquila chrysaelos | Ⅰ | 2 | 4 |
白肩雕 | Aquila heliaca | Ⅰ | 2 | 4 |
玉带海雕 | Haliaeetus leucoryphus | Ⅰ | 2 | 4 |
白尾海雕 | Haliaeetus albcilla | Ⅰ | 2 | 3 |
虎头海雕 | Haliaeetus pelagicus | Ⅰ | 2 | 4 |
拟兀鹫 | Pseudogyps bengalensis | Ⅰ | 2 | 4 |
胡兀鹫 | Gypaetus barbatus | Ⅰ | 2 | 4 |
细嘴松鸡 | Tetrao parvirostris | Ⅰ | 3 | 5 |
斑尾榛鸡 | Tetrastes sewerzowi | Ⅰ | 3 | 5 |
雉鹑 | Tetraophasis obscurus | Ⅰ | 3 | 5 |
四川山鹧鸪 | Arborophila rufipectus | Ⅰ | 3 | 5 |
海南山鹧鸪 | Arborophila ardens | Ⅰ | 3 | 5 |
黑头角雉 |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 Ⅰ | 2 | 3 |
红胸角雉 | Tragopan satyra | Ⅰ | 2 | 4 |
灰腹角雉 | Tragopan blythii | Ⅰ | 2 | 3 |
黄腹角雉 | Tragopan caboti | Ⅰ | 2 | 3 |
虹雉(所有种) | Lophophorus spp. | Ⅰ | 2 | 4 |
褐马鸡 |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 Ⅰ | 2 | 3 |
蓝鹇 | Lophura swinhoii | Ⅰ | 2 | 3 |
黑颈长尾雉 | Syrmaticus humiae | Ⅰ | 2 | 4 |
白颈长尾雉 | Syrmaticus ewllioti | Ⅰ | 2 | 4 |
黑长尾雉 | Syrmaticus mikado | Ⅰ | 2 | 4 |
孔雀雉 | Polyplectrom bicalcarrtum | Ⅰ | 2 | 3 |
绿孔雀 | Pavo muticus | Ⅰ | 2 | 3 |
黑颈鹤 | Grus nigricollis | Ⅰ | 2 | 3 |
白头鹤 | Grus monacha | Ⅰ | 2 | 3 |
丹顶鹤 | Grus japonensis | Ⅰ | 2 | 3 |
白鹤 | Grus leucogeranus | Ⅰ | 2 | 3 |
赤颈鹤 | Grus antigone | Ⅰ | 1 | 2 |
鸨(所有种) | Otis spp. | Ⅰ | 4 | 6 |
遗鸥 | Larus relicius | Ⅰ | 2 | 4 |
四爪陆龟 | Testudo horsfieldi | Ⅰ | 4 | 8 |
鳄蜥 |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 Ⅰ | 2 | 4 |
巨蜥 | Varanus salvator | Ⅰ | 2 | 4 |
蟒 | Python molurus | Ⅰ | 2 | 4 |
扬子鳄 | Alligator sinensis | Ⅰ | 1 | 2 |
中华蛩蠊 | Galloisianx sinensis | Ⅰ | 3 | 6 |
金斑喙风蝶 | Teinopalpus aureus | Ⅰ | 3 | 6 |
短尾猴 | Macaca arctoides | Ⅱ | 6 | 10 |
猕猴 | Macaca mulatta | Ⅱ | 6 | 10 |
藏酋猴 | Macaca thibetana | Ⅱ | 6 | 10 |
穿山甲 | Manis pentadactyla | Ⅱ | 8 | 16 |
豺 | Cuon alpinus | Ⅱ | 4 | 6 |
黑熊 | Selenarctos thibetanus | Ⅱ | 3 | 5 |
棕熊 | Ursus arctos (U. a. pruinosus) | Ⅱ | 3 | 5 |
小熊猫 | Ailurus fulgens | Ⅱ | 3 | 5 |
石貂 | martes foina | Ⅱ | 4 | 10 |
黄喉貂 | Martes flavigula | Ⅱ | 4 | 10 |
斑林狸 | Prionodon pardicolor | Ⅱ | 4 | 8 |
大灵猫 | Viverra zibetha | Ⅱ | 3 | 5 |
小灵猫 | Viverricula indica | Ⅱ | 4 | 8 |
草原斑猫 | Felis lybica (=silvestris) | Ⅱ | 4 | 8 |
荒漠猫 | Felis bieti | Ⅱ | 4 | 10 |
丛林猫 | Felis chaus | Ⅱ | 4 | 8 |
猞猁 | Felis lynx | Ⅱ | 2 | 3 |
兔狲 | Felis manul | Ⅱ | 3 | 5 |
金猫 | felis temmincki | Ⅱ | 4 | 8 |
渔猫 | felis viverrinus | Ⅱ | 4 | 8 |
麝(所有种) | Moschus spp. | Ⅱ | 3 | 5 |
河麂 | Hydropotes inermis | Ⅱ | 4 | 8 |
马鹿(含白臀鹿) | Cervus elaphus (C. e. macneilli) | Ⅱ | 4 | 6 |
水鹿 | Cervus unicolor | Ⅱ | 3 | 5 |
驼鹿 | Alces alces | Ⅱ | 3 | 5 |
黄羊 | Procapra gutturosa | Ⅱ | 8 | 15 |
藏原羚 | Procapra picticaudata | Ⅱ | 4 | 8 |
鹅喉羚 | Gazella subgutturosa | Ⅱ | 4 | 8 |
鬣羚 |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 Ⅱ | 3 | 4 |
斑羚 | Naemorhedus goral | Ⅱ | 4 | 8 |
岩羊 | Pseudois nayaur | Ⅱ | 4 | 8 |
盘羊 | Ovis anmon | Ⅱ | 3 | 5 |
海南兔 |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 Ⅱ | 6 | 10 |
雪兔 | Lepus timidus | Ⅱ | 6 | 10 |
塔里木兔 | Lepus yarkandensis | Ⅱ | 20 | 40 |
巨松鼠 | Ratufa bicolor | Ⅱ | 6 | 10 |
角辟虎 | Podiceps auritus | Ⅱ | 6 | 10 |
赤颈辟虎 | Podiceps grisegena | Ⅱ | 6 | 8 |
鹈鹕(所有种) | Pelecanus spp. | Ⅱ | 4 | 8 |
鲣鸟(所有种) | Sula spp. | Ⅱ | 6 | 10 |
海鸬鹚 |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 Ⅱ | 4 | 8 |
黑颈鸬鹚 | Phalacrocorax niger | Ⅱ | 4 | 8 |
黄嘴白鹭 | Egretta eulophotes | Ⅱ | 6 | 10 |
岩鹭 | Egretta sacra | Ⅱ | 6 | 20 |
海南虎斑开 | Gorsachius magnificus | Ⅱ | 6 | 10 |
小苇开 | Ixbrychusminutus | Ⅱ | 6 | 10 |
彩鹳 | Ibis leucocephalus | Ⅱ | 3 | 4 |
白环 |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 Ⅱ | 4 | 8 |
黑环 | Pseudibis papillosa | Ⅱ | 4 | 8 |
彩环 | Pseudibis falcinellus | Ⅱ | 4 | 8 |
白琵鹭 | Platalea leucorodia | Ⅱ | 4 | 8 |
黑脸琵鹭 | Platalea ninor | Ⅱ | 4 | 8 |
红胸黑雁 | Branta ruficollis | Ⅱ | 4 | 8 |
白额雁 | Anser albifrons | Ⅱ | 6 | 10 |
天鹅(所有种) | Cygnus spp. | Ⅱ | 6 | 10 |
鸳鸯 | Aix galericulata | Ⅱ | 6 | 10 |
其他鹰类 | (Accipitridae) | Ⅱ | 4 | 8 |
隼类(所有种) | Falconidae | Ⅱ | 6 | 10 |
黑琴鸡 | Lyrurus tetrix | Ⅱ | 4 | 8 |
柳雷鸟 | Lagopus lagopus | Ⅱ | 4 | 8 |
岩雷鸟 | Lagopus mutus | Ⅱ | 6 | 10 |
镰翅鸡 |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 Ⅱ | 3 | 4 |
花尾榛鸡 | Tetrastes bonasia | Ⅱ | 10 | 20 |
雪鸡(所有种) | Tetraoallus spp. | Ⅱ | 10 | 20 |
血雉 | Ithaginis cruentus | Ⅱ | 4 | 6 |
红腹角雉 | Tragopan teminckii | Ⅱ | 4 | 6 |
藏马鸡 |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 Ⅱ | 4 | 6 |
蓝马鸡 | Crossoptilon auritum | Ⅱ | 4 | 10 |
黑鹇 | Lophura leucomelana | Ⅱ | 6 | 8 |
白鹇 | Lophura nycthemera | Ⅱ | 6 | 10 |
原鸡 | Gallus gallus | Ⅱ | 6 | 8 |
勺鸡 | Pucrasia macrolopha | Ⅱ | 6 | 8 |
白冠长尾雉 | Syrmaticus reevesii | Ⅱ | 4 | 6 |
锦鸡(所有种) | Chrysolsphus spp. | Ⅱ | 4 | 8 |
灰鹤 | Grus grus | Ⅱ | 4 | 8 |
沙丘鹤 | Grus canadensis | Ⅱ | 4 | 8 |
白枕鹤 | Grus vipio | Ⅱ | 4 | 8 |
蓑羽鹤 | Anthropoides virgo | Ⅱ | 6 | 10 |
长脚秧鸡 | Crex crex | Ⅱ | 6 | 10 |
姬田鸡 | Porzana parva | Ⅱ | 6 | 10 |
棕背田鸡 | Porzana bicolor | Ⅱ | 6 | 10 |
花田鸡 |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 Ⅱ | 6 | 10 |
铜翅水雉 | Metopidius indicus | Ⅱ | 6 | 10 |
水杓鹬 | Numenius borealis | Ⅱ | 8 | 15 |
小青脚鹬 | Tringa guttifer | Ⅱ | 6 | 10 |
灰燕 | Glareola lactea | Ⅱ | 6 | 10 |
小鸥 | Larus minutus | Ⅱ | 6 | 10 |
黑浮鸥 | Chlidonias niger | Ⅱ | 6 | 10 |
黄嘴河燕鸥 | Sterna aurantia | Ⅱ | 6 | 10 |
黑嘴端凤头燕鸥 | Thalasseus zimmermanni | Ⅱ | 4 | 8 |
黑腹沙鸡 | Petrocles orientalis | Ⅱ | 4 | 8 |
绿鸠(所有种) | Treron spp. | Ⅱ | 6 | 8 |
黑颏果鸠 | Ptilinopus leclancheri | Ⅱ | 6 | 10 |
皇鸠(所有种) | Ducula spp. | Ⅱ | 6 | 10 |
斑尾林鸽 | Columba palumbus | Ⅱ | 6 | 10 |
鹃鸠(所有种) | Macropygia spp. | Ⅱ | 6 | 10 |
鹦鹉科(所有种) | Psittacidae. | Ⅱ | 6 | 10 |
鸦鹃(所有种) | Centropus spp. | Ⅱ | 6 | 10 |
号形目(所有种) | STRIGIFORMES | Ⅱ | 6 | 10 |
灰喉针尾雨燕 |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 Ⅱ | 6 | 10 |
凤头雨燕 | Hemiprocne longipennis | Ⅱ | 6 | 10 |
橙胸咬鹃 | Harpactes oreskios | Ⅱ | 6 | 10 |
蓝耳翠鸟 | Alcedomeninting | Ⅱ | 6 | 10 |
鹳嘴翠鸟 | Pelargopsis capensis | Ⅱ | 6 | 10 |
黑胸蜂虎 | Merops leschenaulti | Ⅱ | 6 | 10 |
绿喉蜂虎 | Merops orientalis | Ⅱ | 6 | 10 |
犀鸟科(所有种) | Bucerotidae | Ⅱ | 4 | 8 |
白腹黑啄木鸟 | Dryocopus javensis | Ⅱ | 6 | 10 |
阔嘴鸟科(所有 | Eurylaimidae | Ⅱ | 6 | 10 |
八色鸫科(所有 | Pittidae | Ⅱ | 6 | 10 |
凹甲陆龟 | Manouria impressa | Ⅱ | 6 | 10 |
大壁虎 | Gekko gecko | Ⅱ | 10 | 20 |
虎纹蛙 | Rana tigrina | Ⅱ | 100 | 200 |
伟铗八 | Atlasjapyx atlas | Ⅱ | 6 | 10 |
尖板曦箭蜓 |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 Ⅱ | 6 | 10 |
宽纹北箭蜓 |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 Ⅱ | 6 | 10 |
中华缺翅虫 | Zorotypus sinensis | Ⅱ | 6 | 10 |
墨脱缺翅虫 | Zorotypus medoensis | Ⅱ | 6 | 10 |
拉步甲 | Carabus (Coptolabrus) lafossei | Ⅱ | 6 | 10 |
硕步甲 | Carabus (Apotopterus) davidi | Ⅱ | 6 | 10 |
彩臂金龟(所有 | Cheirotonus spp. | Ⅱ | 6 | 10 |
叉犀金龟 | Allomyrina davidis | Ⅱ | 6 | 10 |
双尾褐凤蝶 | Bhutanitis mansfieldi | Ⅱ | 6 | 10 |
三尾褐凤蝶 | Bhutanitis thaidina | Ⅱ | 6 | 10 |
中华虎凤蝶 | Luehdorfia chinensis | Ⅱ | 6 | 10 |
阿波罗绢蝶 | Parnassius apollo | Ⅱ | 6 | 10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2012年9月17日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林业局、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近年来,各地严格按照CITES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依法办理上述案件,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参照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纲或者同门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二、同属、同科、同目、同纲或者同门中,如果存在多种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存在多种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所处分类单元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但保护级别不同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仅有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三、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动物个体的价值。
四、核定价值低于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的,以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五、犀牛角、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继续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的规定核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海关等办案单位可以依据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定有困难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鉴定单位应该协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现予公告。
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6年3月2日,法研[2016]23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贵局《关于商请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予以答复的函》(林公刑便字【2015】4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我院相关业务庭意见,我室认为:
我院《关于被告人郑喜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86号,以下简称《批复》)是根据贵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作出的。虽然《通知》于2012年被废止,但从实践看,《批复》的内容仍符合当前野生动物保护与资源利用实际,即: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来函建议对我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提高收购、运输、出售有关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此一思路虽能将一些行为出罪,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将运输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行为的入罪标准规定为20只以上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符合定罪乃至判处重刑的条件。按此思路修订解释、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后,恐仍难保障案件处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鉴此,我室认为,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或者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日印发,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6〕16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二条 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日印发,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6〕17号)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案件涉及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属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本解释所称珊瑚、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
第八条 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审查,并作出认定:
(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是否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
(三)是否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
(四)是否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
(五)是否非法安装挖捕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设施;
(六)是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用的方法实施捕捞;
(七)是否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数量或价值较大;
(八)是否于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
(九)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捕捞行为的情形。
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林业局2016年9月12日,林策发﹝2016﹞127号)(此系国家林业局给云南省林业厅关于非法狩猎方法的请示的复函。)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没有针对特定的野生动物物种并且在实施中不是人为控制的狩猎工具,均是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粘网、电网、猎夹、铁夹等在各地称谓不同的工具;以放火、围网、哄赶等方法对某一类或者某群野生动物进行围堵,可能导致该种群在特定时期或者区域毁灭性消失的,均属于歼灭性围猎。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发 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12月18日印发 公通字〔2020〕1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五、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
(三)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六、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根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八、办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做好拍摄、提取检材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形态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依法处置。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疫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立即通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17日 公通字[2020]1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依法严惩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犯罪。水产品交易公司、餐饮公司等单位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依照本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次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2)二年内曾因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受过处罚的;(3)对长江生物资源或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4)具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破坏水产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尚未造成动物死亡,综合考虑行为手段、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获利数额、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情节,认为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过重的,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案件的办案效果
(三)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材料。对于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或者公益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并依法进行录音录像,为案件的依法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对于涉案船只、捕捞工具、渔获物等,应当在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称重、提取样品等方式固定证据后,依法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保管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农业农村(渔政)部门保管;对于需要放生的渔获物,可以在固定证据后先行放生;对于已死亡且不宜长期保存的渔获物,可以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采取捐赠捐献用于科研、公益事业或者销毁等方式处理。
(四)准确认定相关专门性问题。对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禁捕区域和时间),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有关通告确定。涉案渔获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野生动物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仍无法认定的,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对于涉案的禁捕区域、禁捕时间、禁用方法、禁用工具、渔获物品种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于二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五)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要全面审查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确保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既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更要重视对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携带相关工具但是否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作业,是否进入禁捕水域范围以及非法捕捞渔获物种类、数量等事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综合作出认定。
(六)强化工作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案件顺利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置,确保执法安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实施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24日 高检办发〔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级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现就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准确把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
答:根据《意见》规定,办理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适用《意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准确把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禁捕范围包括五类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包括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o、北纬31o36'30"、北纬30o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三)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ol5'、北纬31o41'36"、北纬30o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四)大型通江湖泊。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禁捕天然水域。
(五)其他重点水域。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禁捕天然水域。对于涉案的禁捕区域,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意见》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商请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二、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意见》明确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依照刑法和《意见》相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行为人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贵、濒危程度、案发后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总体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政策导向,又要准确把握司法办案尺度,切实避免“一刀切”简单司法、机械办案。
要注意防止“唯数量论”与“唯结果论”的做法。对于刚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或价值标准,行为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接受且具有本解答规定的从宽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准确认定“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
答:根据《意见》规定,“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和“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两项入罪追诉标准。
在认定“禁用方法”时,要注意审查具体方法对渔业资源的严重危害程度。对于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方法的,一般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确属情节轻微、对渔业资源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电鱼、毒鱼、炸鱼以外的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注意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具有破坏渔业资源正常生长繁殖的现实危害或危险性;二是与电鱼、毒鱼、炸鱼方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大致相当。对于虽使用禁用方法但尚未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依照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在认定“禁用工具”时,应当适用农业农村部出台的标准。办案中可参照《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号)的规定,将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签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荃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认定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农业农村部没有相应标准的,对相关工具不应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禁用工具”;前述认定不影响对相应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答: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时,应当依据其生活背景、职业经历、捕捞方法、捕捞工具、渔获物去向、获利资金流向,以及本人有无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等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中,认定主观故意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对有关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等法律规定具有明确的认知,只要其认识到行为可能违法、被禁止即可。对于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确系对禁捕区域、禁捕时间、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不知情的,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违法犯罪,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不同性质案件的处理,要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方面,要从严惩处有组织的、经常性的或者形成产业链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另一方面,对个人偶尔实施的不具有生产性、经营性的非法捕捞行为要慎用刑罚,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在处罚时应与前一类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除《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从严处罚情形,并依法提出从严的量刑建议:I.在繁育期非法捕捞的;2.纠集多条船只或者使用大型设施设备非法捕捞的;3.以非法捕捞为业的;4.与黑恶势力犯罪相交织的;5.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的情形。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从宽处罚情形,并依法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1.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小型网具、钓具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较轻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具有积极承诺及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悔罪表现的;4.其他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较轻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并综合捕捞方法、工具、渔获物的数量、价值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界限?
答:《意见》要求全力摧毁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捕、运、销”地下产业链,并明确了关联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关联犯罪的界限,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厅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一是注意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两罪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后罪的成立要求上游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基于处罚平衡的考虑,为避免罪刑倒挂现象,对于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二是注意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前罪的保护对象是“水产品”,包括一般的水生动物与珍贵、濒危的水生动物,后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人基于同一主观故意,实施同一非法捕捞行为,但捕捞对象同时涉及一般水生动物与珍贵、濒危水生动物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对涉案一般水生生物的数量或价值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性并酌情从重处理;第二种情况,同一行为不能分别构成两罪,但涉案水生生物的数量或价值按相应比例折算后合计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标准的,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性处理;第三种情况,同一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尚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涉案珍贵、濒危水生动物的数量或价值按相应比例折算后,一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性处理;第四种情况,同一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涉案一般水生生物的数量或价值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性并酌情从重处理。
三是注意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根据刑法和《意见》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鲜、长江鲜、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达到相应价值标准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是注意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其他关联犯罪。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明知是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而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收购、出售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相关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五是注意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按照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捕捞,仍为其提供工具、运输、加工、销售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七、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
答: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法律监督与诉讼办案职能一体两面的特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行刑衔接”。要健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发现农业农村(渔政)、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非法捕捞犯罪案件不移送的,应当提出意见,建议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不起诉案件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二是加强立案监督。要注重监督实效,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情况。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三是加强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结合非法捕捞及有关关联犯罪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特别是在“捕、运、销”形成链条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意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各环节实施犯罪的证据,查明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准确判断共同犯罪故意。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是加强审判监督。强化审判监督意识,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标准,统一司法尺度,减少量刑分歧。重点加强对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诉判不一、量刑畸轻畸重、判处缓免刑不当的监督。对符合法定抗诉情形的,要依法进行抗诉。五是加强执行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刑罚(包括财产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到位。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对于司法办案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八、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答:检察机关要顺应公共利益代表的时代需求,不断增强系统思维,在办案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践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总结推广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检察经验,统筹兼顾长江流域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积极探索适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履行等生态修复方式,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承诺及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对于渔获物符合放生条件的,改进取证方式,及时委托专业救护,防止渔获物因办案被“保护性伤害”。
二是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制度作用。总结推广“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推动将禁捕退捕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立健全涉渔案件、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提高协同协作质量效率。统一上下游、左右岸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
三是积极消除违法信息的负面影响。针对办案中发现电商平台、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放任用户发布涉渔禁限售商品或者服务,教唆、引诱非法捕捞行为,传授制作、使用禁用工具的方法或者涉渔虚假广告等违法信息的,应当建议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在删除、屏蔽、下架违法信息或者商品的基础上,通过发布声明、公开道歉、现身说法、公益广告等方式消除影响,修复受损的正常网络秩序。
九、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答:《意见》提出,对于实施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优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诉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是必要时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实现“捕、运、销”全链条整治和生态功能修复的,或者已承担刑事责任仍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过程中,相关刑事案件已依法审理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是加强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事公益诉讼后位性、补充性的定位,履职中发现因非法捕捞造成长江流域生态受损情况,可以与损害赔偿权利人进行沟通,告知其依法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赔偿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请有关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在对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同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的协调,推动案件依法妥善处理。
十、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检察建议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推动长江流域治理?
答:检察建议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实践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发现负有禁捕、退捕转产、渔民安置等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导致非法捕捞屡禁不止,或者在禁捕工作中矫枉过正损害渔民和有关单位、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退捕转产工作,致使渔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转产转业未予落实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二是发现运输企业、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企业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因工作程序存在疏漏、监督管理不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运输、买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组织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三是发现在禁捕退捕工作中渔民因退捕安置、转产转业产生矛盾纠纷,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四是发现对生态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或者水生生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4月2日,林护发〔2021〕29号)
河南省林业局: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局提出的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请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养殖户的法律政策宣讲,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未达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指导其限期改进提高,达标后核发管理证件。对拒绝改进或者在限期内改进仍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依法清理。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其人工繁育管理按你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对人工养殖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是否进行标识管理试点,由你省自行确定。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请与我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联系,以做好对接与服务,确保标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但其销售活动须在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且符合防疫检疫各项要求。请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对鹦鹉出售、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清风”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野外偷捕、走私、非法交易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防疫检疫各项措施,严防非法来源、染疫鹦鹉假借“人工繁育”之名混入合法销售渠道。
特此复函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6日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法释〔2022〕12号)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失效的刑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大熊猫是我国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被视为活的化石,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受到全世界人民的珍视和爱护。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国内外影响很坏,必须依法严惩。
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年5月25日,林安字(1994)44号]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7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附表:
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中文名 | 拉丁文名 | 级别 |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
蜂猴 | Nycticebus spp. | I | 3 | 4 |
熊猴 | Macaca assamensis | I | 2 | 3 |
台湾猴 | Macaca cyclopis | I | 1 | 2 |
豚尾猴 | Nacaca nemestrina | I | 2 | 3 |
叶猴(所有种) | Presbytis spp. | I | 1 | 2 |
金丝猴(所有种) | Rhinopithecus spp. | I | 0 | 1 |
长臂猿(所有种) | Hylobates spp. | I | 1 | 2 |
马来熊 | Helarctos malayanus | I | 2 | 3 |
大熊猫 | Ailuropoda melanoleuca | I | 0 | 1 |
紫貂 | Martes zibellina | I | 3 | 4 |
貂熊 | Gulo gulo | I | 2 | 3 |
熊狸 | Arctictis binturong | I | 1 | 2 |
云豹 | Neofelis nebulosa | I | 0 | 1 |
豹 | Panthera pardus | I | 0 | 1 |
雪豹 | Panthera uncia | I | 0 | 1 |
虎 | Panthera tigris | I | 0 | 1 |
亚洲象 | Elephas maximus | I | 0 | 1 |
蒙古野驴 | Equus hemionus | I | 2 | 3 |
西藏野驴 | Equus kiang | I | 3 | 5 |
野马 | Equus przewalskii | I | 0 | 1 |
野骆驼 | Camelus ferus(=bactrianus) | I | 1 | 2 |
鼷鹿 | Tragulus javanicus | I | 2 | 3 |
黑麂 | Muntiacus crinifrons | I | 1 | 2 |
白唇鹿 | Cervus albirostris | I | 1 | 2 |
坡鹿 | Cervus eldi | I | 1 | 2 |
梅花鹿 | Cervus nippon | I | 2 | 3 |
豚鹿 | Cervus porcinus | I | 2 | 3 |
麋鹿 | Elaphurus davidianus | I | 1 | 2 |
野牛 | Bos gaurus | I | 1 | 2 |
野牦牛 | Bos mutus(=grunniens) | I | 2 | 3 |
普氏原羚 | Procapra przewalskii | I | 1 | 2 |
藏羚 | Pantholops hodgsoni | I | 2 | 3 |
高鼻羚羊 | Saiga tatarica | I | 0 | 1 |
扭角羚 | Budorcas taxicolor | I | 1 | 2 |
台湾鬣羚 | Capricornis crispus | I | 2 | 3 |
赤斑羚 | Naemorhedus cranbrooki | I | 2 | 4 |
塔尔羊 | Hemitragus jemlahicus | I | 2 | 4 |
北山羊 | Capra ibex | I | 2 | 4 |
河狸 | Castor fiber | I | 1 | 2 |
短尾信天翁 | Diomedea albatrus | I | 2 | 4 |
白腹军舰鸟 | Fregata andrewsi | I | 2 | 4 |
白鹳 | Ciconia ciconia | I | 2 | 4 |
黑鹳 | Ciconia nigra | I | 2 | 4 |
朱鹮 | Nipponia nippon | I | 0 | 1 |
中华沙秋鸭 | Mergus squamatus | I | 2 | 3 |
金雕 | Aquila chrysaetos | I | 2 | 4 |
白肩雕 | Aquila heliaca | I | 2 | 4 |
玉带海雕 | Haliaeetus leucoryphus | I | 2 | 4 |
白尾海雕 | Haliaeetus albcilla | I | 2 | 3 |
虎头海雕 | Haliaeetus pelagicus | I | 2 | 4 |
拟兀鹫 | Pseudogyps bengalensis | I | 2 | 4 |
胡兀鹫 | Gypaetus barbatus | I | 2 | 4 |
细嘴松鸡 | Tetrao parvirostris | I | 3 | 5 |
斑尾榛鸡 | Tetrastes sewerzowi | I | 3 | 5 |
雉鹑 | Tetraophasis obscurus | I | 3 | 5 |
四川山鹧鸪 | Arborophila rufipectus | I | 3 | 5 |
海南山鹧鸪 | Arborophila ardens | I | 3 | 5 |
黑头角雉 |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 I | 2 | 3 |
红胸角雉 | Tragopan satyra | I | 2 | 4 |
灰腹角雉 | Tragopan blythii | I | 2 | 3 |
黄腹角雉 | Tragopan caboti | I | 2 | 3 |
虹雉(所有种) | Lophophorus spp. | I | 2 | 4 |
褐马鸡 |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 I | 2 | 3 |
蓝鹇 | Lophura swinhoii | I | 2 | 3 |
黑颈长尾雉 | Syrmaticus humiae | I | 2 | 4 |
白颈长尾雉 | Syrmaticus ewllioti | I | 2 | 4 |
黑长尾雉 | Syrmaticus mikado | I | 2 | 4 |
孔雀雉 | Polyplectrom bicalcaratum | I | 2 | 3 |
绿孔雀 | Pavo muticus | I | 2 | 3 |
黑颈鹤 | Grus nigricollis | I | 2 | 3 |
白头鹤 | Grus monacha | I | 2 | 3 |
丹顶鹤 | Grus japonensis | I | 2 | 3 |
白鹤 | Grus leucogeranus | I | 2 | 3 |
赤颈鹤 | Grus antigone | I | 1 | 2 |
鸨(所有种) | Otis spp. | I | 4 | 6 |
遗鸥 | Larus relictus | I | 2 | 4 |
四爪陆龟 | Testudo horsfieldi | I | 4 | 8 |
蜥鳄 |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 I | 2 | 4 |
巨蜥 | Varanus salvator | I | 2 | 4 |
蟒 | Python molurus | I | 2 | 4 |
扬子鳄 | Alligator sinensis | I | 1 | 2 |
中华蛩蠊 | Galloisiana sinensis | I | 3 | 6 |
金斑喙风蝶 | Teinopalpus aureus | I | 3 | 6 |
短尾猴 | Macaca arctoides | II | 6 | 10 |
猕猴 | Macaca mulatto | II | 6 | 10 |
藏酋猴 | Macaca thibetana | II | 6 | 10 |
穿山甲 | Manis pentadactyla | II | 8 | 16 |
豺 | Cuon alpinus | II | 4 | 6 |
黑熊 | Selenarctos thibetanus | II | 3 | 5 |
棕熊(包括马熊) | Ursus arctos(U.a.pruinosus) | II | 3 | 5 |
小熊猫 | Ailurus fulgens | II | 3 | 5 |
石貂 | Martes foina | II | 4 | 10 |
黄喉貂 | Martes flavigula | II | 4 | 10 |
斑林狸 | Prionodon pardicolor | II | 4 | 8 |
大灵猫 | Viverra zibetha | II | 3 | 5 |
小灵猫 | Viverricula indica | II | 4 | 8 |
草原斑猫 | Felis lybica(=silvestris) | II | 4 | 8 |
荒漠猫 | Felis bieti | II | 4 | 10 |
丛林猫 | Felis chaus | II | 4 | 8 |
猞猁 | Felis lynx | II | 2 | 3 |
兔狲 | Felis manul | II | 3 | 5 |
金猫 | felis temmincki | II | 4 | 8 |
渔猫 | felis viverrinus | II | 4 | 8 |
麝(所有种) | Moschus spp. | II | 3 | 5 |
河麂 | Hydropotes inermis | II | 4 | 8 |
马鹿(含白臀鹿) | Cervus elaphus(C.e.macneilli) | II | 4 | 6 |
水鹿 | Cervus unicolor | II | 3 | 5 |
驼鹿 | Alces alces | II | 3 | 5 |
黄羊 | Procapra gutturosa | II | 8 | 15 |
藏原羚 | Procapra picticaudata | II | 4 | 8 |
鹅喉羚 | Gazella subgutturosa | II | 4 | 8 |
鬣羚 |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 II | 3 | 4 |
斑羚 | Naemorhedus goral | II | 4 | 8 |
岩羊 | Pseudois nayaur | II | 4 | 8 |
盘羊 | Ovis ammon | II | 3 | 5 |
海南兔 |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 II | 6 | 10 |
雪兔 | Lepus timidus | II | 6 | 10 |
塔里木兔 | Lepus yarkandensis | II | 20 | 40 |
巨松鼠 | Ratufa bicolor | II | 6 | 10 |
角鸊鷉 | Podiceps auritus | II | 6 | 10 |
赤颈鸊鷉 | Podiceps grisegena | II | 6 | 8 |
鹈鹕(所有种) | Pelecanus spp. | II | 4 | 8 |
鲣鸟(所有种) | Sula spp. | II | 6 | 10 |
海鸬鹚 |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 II | 4 | 8 |
黑颈鸬鹚 | Phalacrocorax niger | II | 4 | 8 |
黄嘴白鹭 | Egretta eulophotes | II | 6 | 10 |
岩鹭 | Egretta sacra | II | 6 | 20 |
海南虎斑 | Gorsachius magnificus | II | 6 | 10 |
小苇鳽 | Ixbrychus minutus | II | 6 | 10 |
彩鹳 | Ibis leucocephalus | II | 3 | 4 |
白鹮 |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 II | 4 | 8 |
黑鹮 | Pseudibis papillosa | II | 4 | 8 |
彩鹮 | Pseudibis falcinellus | II | 4 | 8 |
白琵鹭 | Platalea leucorodia | II | 4 | 8 |
黑脸琵鹭 | Platalea ninor | II | 4 | 8 |
红胸黑雁 | Branta ruficollis | II | 4 | 8 |
白额雁 | Anser albifrons | II | 6 | 10 |
天鹅(所有种) | Cygnus spp. | II | 6 | 10 |
鸳鸯 | Aix galericulata | II | 6 | 10 |
其他鹰类 | (Accipitridae) | II | 4 | 8 |
隼类(所有种) | Falconidae. | II | 6 | 10 |
黑琴鸡 | Lyrurus tetrix | II | 4 | 8 |
柳雷鸟 | Lagopus lagopus | II | 4 | 8 |
岩雷鸟 | Lagopus mutus | II | 6 | 10 |
镰翅鸡 |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 II | 3 | 4 |
花尾榛鸡 | Tetrastes bonasia | II | 10 | 20 |
雪鸡(所有种) | Tetraogallus spp. | II | 10 | 20 |
血雉 | Ithaginis cruentus | II | 4 | 6 |
红腹角雉 | Tragopan temminckii | II | 4 | 6 |
藏马鸡 |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 II | 4 | 6 |
蓝马鸡 | Crossoptilon aurtum | II | 4 | 10 |
黑鹇 | Lophura leucomelana | II | 6 | 8 |
白鹇 | Lophura nycthemera | II | 6 | 10 |
原鸡 | Gallus gallus | II | 6 | 8 |
勺鸡 | Pucrasia macrolopha | II | 6 | 8 |
白冠长尾雉 | Syrmaticus reevesii | II | 4 | 6 |
锦鸡(所有种) | Chrysolophus spp. | II | 4 | 8 |
灰鹤 | Grus grus | II | 4 | 8 |
沙丘鹤 | Grus canadensis | II | 4 | 8 |
白枕鹤 | Grus vipio | II | 4 | 8 |
蓑羽鹤 | Anthropoides virgo | II | 6 | 10 |
长脚秧鸡 | Crex crex | II | 6 | 10 |
姬田鸡 | Porzana parva | II | 6 | 10 |
棕背田鸡 | Porzana bicolor | II | 6 | 10 |
花田鸡 |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 II | 6 | 10 |
铜翅水雉 | Metopidius indicus | II | 6 | 10 |
小杓鹬 | Numenius borealis | II | 8 | 15 |
小青脚鹬 | Tringa guttifer | II | 6 | 10 |
灰燕鸻 | Glareola lacteal | II | 6 | 10 |
小鸥 | Larus minutus | II | 6 | 10 |
黑浮鸥 | Chlidonias niger | II | 6 | 10 |
黄嘴河燕鸥 | Sterna aurantia | II | 6 | 10 |
黑嘴端凤头燕鸥 | Thalasseus zimmermanni | II | 4 | 8 |
黑腹沙鸡 | Pterocles orientalis | II | 4 | 8 |
绿鸠(所有种) | Treron spp. | II | 6 | 8 |
黑颏果鸠 | Ptilinopus leclancheri | II | 6 | 10 |
皇鸠(所有种) | Ducula spp. | II | 6 | 10 |
斑尾林鸽 | Columba palumbus | II | 6 | 10 |
鹃鸠(所有种) | Macropygia spp. | II | 6 | 10 |
鹦鹉科(所有种) | Psittacidae. | II | 6 | 10 |
鸦鹃(所有种) | Centropus spp. | II | 6 | 10 |
鴞形目(所有种) | Strigiformfs | II | 6 | 10 |
灰喉针尾雨燕 |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 II | 6 | 10 |
凤头雨燕 | Hemiprocne longipennis | II | 6 | 10 |
橙胸咬鹃 | Harpactes oreskios | II | 6 | 10 |
蓝耳翠鸟 | Alcedo meninting | II | 6 | 10 |
鹳嘴翠鸟 | Pelargopsis capensis | II | 6 | 10 |
黑胸蜂虎 | Merops leschenaultia | II | 6 | 10 |
绿喉蜂虎 | Merops orientalis | II | 6 | 10 |
犀鸟科(所有种) | Bucerotidae | II | 4 | 8 |
白腹黑啄木鸟 | Dryocopus javensis | II | 6 | 10 |
阔嘴鸟科(所有种) | Eurylaimidae | II | 6 | 10 |
八色鸫科(所有种) | Pittidae | II | 6 | 10 |
凹甲陆龟 | Manouria impressa | II | 6 | 10 |
大壁虎 | Gekko gecko | II | 10 | 20 |
虎纹蛙 | Rana tigrina | II | 100 | 200 |
伟蛺(虫八) | Atlasjapyx atlas | II | 6 | 10 |
尖板曦箭蜓 |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 II | 6 | 10 |
宽纹北箭蜓 |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 II | 6 | 10 |
中华缺翅虫 | Zorotypus sinensis | II | 6 | 10 |
墨脱缺翅虫 | Zorotypus medoensis | II | 6 | 10 |
拉步甲 | Carabus(Coptolabrus)lafossei | II | 6 | 10 |
硕步甲 | Carabus(Apotopterus)davidi | II | 6 | 10 |
彩臂金龟(所有种) | Cheirotonus spp. | II | 6 | 10 |
叉犀金龟 | Allomyrina davidis | II | 6 | 10 |
双尾褐凤蝶 | Bhutanitis mansfieldi | II | 6 | 10 |
三尾褐凤蝶 |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 II | 6 | 10 |
中华虎凤蝶 | Luehdorfia chinensis huashanensis | II | 6 | 10 |
阿波罗绢蝶 | Parnassius apollo | II | 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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