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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是否属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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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2)沪03行终105号


上诉人高某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斜土路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沪7101行初9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原审中,高某诉称,


2017年8月8日7点左右,其母亲在上海市徐汇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做B超的时候手骨折了。其母亲因病情严重于2019年3月转院至中山医院,同年4月在中山医院去世。之后,高某去各个部门咨询母亲手骨折的原因,XX中心告知不知其母亲的手骨折的原因,要么协商要么去打官司。其向斜土路派出所报警,警察告知找医院协商或者去卫计委。其信访结果是找医院诉讼解决,也打过很多次12345投诉电话。2021年7月20日,徐汇公安打电话告诉其去拿回执,但斜土路派出所没有出具任何回执证明其报过警。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斜土路派出所履行对高某2021年7月20日报警请求调查其母亲手臂骨折的事情的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辩称

斜土路派出所辩称,经查,高某母亲史某于2019年4月22日因疾病死亡,在此之前,未发现史某、高某或者相关家属来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记录。经调查走访,发现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徐汇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史某与卫生中心的医患纠纷,经徐汇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调解成功可能,于2020年12月28日终止调解。调解期间,公安机关亦未收到史某、高某或者相关家属报案。后高某于2021年1月至斜土路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母亲手臂骨折的原因进行调查,民警告知其所述事项为医患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高某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后一直打110投诉,2021年7月20日高某亦是110投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接报回执单。斜土路派出所认为,高某诉讼请求的实质系对XX中心处理与其已故母亲的医患纠纷的结果不满,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其母亲医患纠纷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求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高某的起诉。


原审认为

原审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根据高某陈述内容可知,其请求斜土路派出所调查其母亲手臂骨折的事情,该事项系属其已故母亲与XX中心的医患医疗纠纷,显然不属于斜土路派出所的法定职责权限范围。高某就明显不属于斜土路派出所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的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高某。


裁定后,高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高某上诉称,上诉人母亲手臂骨折的伤害已达刑事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查明真相。上诉人在2020年2月17日之前一直请求各方组织帮助,且无数次报警,但因手机被限制使用无法提供报警记录。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斜土路派出所查清其母亲2017年8月8日手臂骨折真相。


被上诉人斜土路派出所辩称,上诉人母亲史某于2017年8月8日在XX中心住院期间,被护士发现右上臂肿胀疼痛,摄片证实右肱骨远端骨折,经治疗平稳好转。后史某于2019年4月22日因病去世,徐汇调解委员会对该起医患纠纷进行多次调解,2020年12月28日调解终止。上诉人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向公安机关提出其母亲的受伤涉及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其在2021年7月向被上诉人提出调查2017年8月8日其母手臂骨折的要求,但未提出任何其母受伤系因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依据,显然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的处罚时效。上诉人2021年至公安机关要求调查时,其母史某已经死亡,实质系其对XX中心处理与其已故母亲的医患纠纷的结果不满,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其母医患纠纷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求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上诉人就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诉讼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上诉人诉称,其母2017年8月8日手臂骨折,2019年4月因病去世,上诉人2021年7月20日报警请求被上诉人斜土路派出所调查其母亲2017年手臂骨折的真相。上诉人主张其母手臂骨折涉及刑事,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履行查明骨折真相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的职责涉及刑事,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莉萍

审判员    鲍   浩

审判员    陈瑜庭

书记员    杨   勖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来源:法路痴语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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