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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发生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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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


(2019)闽行申516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某玲因诉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以下简称台商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行终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

再审申请人黄某玲申请再审称:


一、2018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台商公安分局报案的事项共有两项:

1、胡某等人强行侵入住宅殴打黄某玲,把申请人及其丈夫、两个尚在就学的未成年儿女强行抬入小车载走;

2、第三人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下简称台商执法分局)、惠安县东园镇人民政府(下简称东园镇政府)强行捣毁黄某玲房屋。上述两项均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被申请人不予调查,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东园镇纪委书记胡某等人2018年6月7日强行侵入住宅殴打申请人,把申请人与丈夫、两个尚在就学的未成年儿女强行抬入小车载走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适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密函(2005)256号《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国法密函(2005)256号《复函》]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三、第三人台商执法分局、东园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捣毁申请人房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四、国法密函(2005)256号《复函》属于内部文件,依法不能作为法院裁定依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五、国法密函(2005)256号《复函》违反《宪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复函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依法作出审查意见。


六、原审法院明知被申请人台商公安分局未经调查就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符合规定,不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

一、撤销原审裁定;


二、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8年6月7日报警“黄某玲被殴打案”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控告胡某等人强行入室拖拽殴打申请人及申请人控告第三人东园镇政府、第三人台商执法分局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原告位于东园镇溪庄村房屋案件依法立案处理;


四、对256号《复函》进行司法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2018年6月7日报警“黄某玲被殴打案”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申请人对其控告胡某等人殴打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工作人员故意损毁申请人的房屋案件依法立案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台商公安分局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接到申请人黄某玲的报警后,及时派警出警处理,在查明申请人的报警事项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密函(2005)256号《复函》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遂即时作出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黄某玲。


据此,被申请人台商公安分局已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国法密函(2005)256号《复函》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不服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审法院已经释明申请人可直接就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另寻救济途径。


因此,原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志闽

审判员 王江凌

代理审判员 覃 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珊


来源: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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