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正在执勤的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有一部分人认为辅警不是警察,只有打了警察才构成,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知。据悉,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办的曹某妨害公务案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曹某或因殴打辅警这一暴力违法行为而面临7个月的有期徒刑。
事情发生于5月19日,犯罪嫌疑人曹某因其他涉嫌违法行为被依法传唤至上虞区公安分局曹娥派出所办案区,后其在办案区内不服从管理,用手对值守辅警倪某的头部、脸部进行暴力殴打,导致倪某等人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
5月20日,上虞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曹某刑事立案。曹某自称有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当日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对曹某是否属于精神病人、能否负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8月底,经鉴定:曹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时病情稳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月1日,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9日,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为妨害公务罪。
上虞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辅警也是警,虽然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行为亦属国家公务活动,应视同民警执行公务。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加强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浙江公安机关一直重视辅警队伍建设,并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其中,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对辅警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招聘、职业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条例》第五条明确,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这无疑能让辅警履职更有底气。
来源:中国警察网 图:傅警官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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