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如何认定和处罚?
裁判规则
1、无法证明现场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王某如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需要处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该行为客观上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依据。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播放音乐的声音超过噪声标准,认定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案号:(2017)闽02行终10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0-30
2、行为人制造噪声,无视邻居和居委会劝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刘某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
案例要旨: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行为人制造噪声,无视邻居和居委会劝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裴兆斌 、吴华清、 邹涛编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3、查处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查处噪声扰民行为时应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周咏清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广场舞噪声扰民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对该类行为的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查处扰民行为,除了出警、调查和劝导外,还需依法定性并作出结论,否则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完全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2014)长中行终字第0015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9日第6版
法信 ·司法观点
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要件及其处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国家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在建设中造成的一些噪声污染问题在一定阶段会比较突出。对于各种噪声污染的防治,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噪声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赔偿标准、审批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制造噪声者,其行为只要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国家和其影响到的周围的人民群众达成谅解并做了相应的赔偿的,则不属于本法规定要处罚的行为。反之,则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也就是说,广义上的噪声,既包括工业噪声,还包括建筑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生活噪声。
所谓“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该条所处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噪声”,仅指社会生活噪声。
该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1)警告。噪声的危害与其他的对人身伤害的危害不同,有些情况下,只要及时停止其侵害行为,危害后果即可以停止发生,因此,本法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制止,对其行为予以警告。
(2)警告后不改正的,继续其违法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该条规定的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则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处罚的标准依据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执行,并与该条的规定不冲突。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68-169页)
2.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的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关注温饱问题,而且开始关注生活质量问题,希望拥有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邻里生活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和处罚。
噪声,是指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制造噪声,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乐器等,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声过大,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本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摘自戴志强主编:《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64-165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法信
推荐阅读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附下载)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
☛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2022)
☛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刑事法律事务”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赞”,拜托!